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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诋毁不正当竞争案

  【简要案情】

  原告某铁道科技公司与被告某铁路器材制造有限公司均为铁路配件生产销售企业。被告自2013年至2021年期间先后向西安、南宁、广州、武汉铁路局及中国铁路总公司等单位投诉原告累计十余次,投诉的主要内容为原告投标文件所涉专利侵犯他人专利权,导致原告多次丧失交易机会。原告诉请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消除影响。法院认为,被告没有证据证明原告的投标文件侵犯了案外人的专利权,其投诉内容缺乏事实依据,其将上述信息通过向招标单位发送函件等方式进行传播,属于编造、传播虚假信息。其投诉用语具有很强的侮辱性,故意歪曲损害竞争对手的企业形象,同时对自己的公司及产品进行大力推介,主观恶意明显。被告的屡次投诉行为直接造成原告商誉受损,导致中标结果暂停或作废的损害后果。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停止商业诋毁行为,并在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总公司的官方网站发表声明以消除对原告造成的不良影响。

  【典型意义】

  本案是典型的商业诋毁的不正当竞争纠纷。被告与原告存在高度竞争关系,在没有充分证据的情况下持续多年针对原告企业及产品向招标单位进行发函投诉,具有明显主观恶意。法院通过此案判决对该行为进行否定性评价,一方面提醒经营者应当善尽审慎注意义务,正当合理运用发函手段,恪守合理维权界限;另一方面,对破坏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的商业诋毁行为予以遏制,鼓舞更多被侵权人积极维权,共同创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健康有序的法治化营商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