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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数据权益不正当竞争案

  【简要案情】

  原告杭州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系万一网、保险资料网的主办单位,向公众提供保险营销相关资料下载服务。网站上的PPT资料均标注“万一网-保险资料下载门户网站”字样,并标有“万一网制作收集整理,未经授权请勿转载转发,违者必究”的警示语。被告大连某企管咨询有限公司系管理资源网的主办单位,网站主要提供办公资料下载服务。原告提交的文件对比列表显示,两家网站相同PPT资料的数量为36760个。原告起诉请求被告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下架侵权作品,并赔偿经济损失。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运营的网站与原告网站提供的服务模式相同,二者构成直接竞争关系。原告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财力和时间收集、整理、加工、存储、传输、呈现保险行业PPT资料,形成了数量巨大、内容丰富的保险行业专业PPT资源,该数据集合的规模集聚效应,能够为原告带来较大经济利益。被告经营的网站提供下载的高达数万件保险类PPT上均有“万一网”的标识,且不能做出合理解释,能够证明被告系采用技术手段或者人工方式获取来源于原告网站的PPT资源。被告未投入相应成本,掠夺原告的经营成果,与原告争夺流量和用户,削弱了原告的竞争优势。此种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并下架来源于原告网站的PPT资料,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万元及维权合理费用2万元。

  【典型意义】

  伴随着数字经济的发展,数据作为重要的生产要素,也成为知识产权保护的一项新客体。我国现行立法尚未对数据权益作出明确规定,本案合理划分了数据权益权属及边界,探索明确了非独创性数据集合的法律性质和独立的经济价值,通过灵活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原则性条款,对于违反商业道德的数据抓取、使用行为予以规制,保护了平台经营者收集、存储、加工、传输数据形成的合法权益,为激活数据要素潜能、服务保障数字经济健康发展贡献了司法智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