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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博世”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案

  【简要案情】

  博世公司是一家德国企业,在汽车和发动机设备、电气、机械设备行业内具有较高知名度,在我国申请注册“BOSCH”“博世”商标,并投资设立博世中国公司等多家以“博世”命名的公司。北京某公司申请注册“世纪博世”商标,授权沈阳某科技公司、大连某公司使用。大连某公司委托沈阳某科技公司加工生产“世纪博世”牌润滑油并对外销售。沈阳某商贸公司、通化某轮胎养护中心亦销售了该润滑油。经博世公司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世纪博世”商标无效。博世公司以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为由对五方侵权人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认定,“博世”商标构成驰名商标。大连某公司在与该驰名商标紧密关联的商品上使用“世纪博世”商标,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侵害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北京某公司、沈阳某科技公司与大连某公司构成共同侵权。大连某公司名称中含有“博世”一词,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沈阳某科技公司接受委托生产含有该公司名称标识的润滑油,均构成不正当竞争。沈阳某商贸公司及通化某轮胎养护中心销售侵权产品,均构成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判决各侵权人立即停止相应的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大连某公司变更企业名称,各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合计33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侵权主体众多、侵权形态多样,涉及到侵权商标的注册人、被许可使用人、侵权产品的生产者、接受委托加工者、销售者以及各自的责任认定等问题。本案在认定“博世”商标为驰名商标的基础上,逐一分析了各侵权人的行为性质,准确认定了各自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依法保障了外国投资者的合法权利,以司法裁判助力我市打造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