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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宝格丽”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案

  【简要案情】

  宝格丽公司是一家意大利奢侈品品牌公司,在中国申请注册了“宝格丽”“BVLGARI”商标。某咖啡店于2004年成立,其经营者在食品、餐饮等商品或服务上申请注册了包含“宝格丽”及“BALCARY”文字的多件商标,用于店铺装潢及宣传,并授权另一咖啡店使用。宝格丽公司以两家咖啡店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为由提起诉讼,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近120万元。诉讼中,两家咖啡店分别办理了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宝格丽公司变更其经营者为被告。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BVLGARI”“宝格丽”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大量宣传,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已构成驰名商标。二被告在其经营的咖啡店服务和宣传活动中突出使用与之相同或近似标识,是对该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足以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咖啡店由原告经营或者与原告存在授权许可使用或关联企业等特定联系,减弱了“宝格丽”驰名商标的显著性,侵害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二被告使用“宝格丽”作为字号注册个体工商户,构成不正当竞争。二被告在其店铺外立面等处使用的芒星图案与原告使用的八角芒星图案在整体外形、设计元素、内部装饰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不属于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二被告亦不存在原告主张的虚假宣传行为。法院判决二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消除影响,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100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保护国际知名品牌驰名商标的典型案例。法院在认定宝格丽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基础上,准确认定两咖啡店被诉商标侵权行为成立,并构成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综合考量各种因素判令其经营者承担高额赔偿。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咖啡店的经营者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包括变更企业名称、改造店面装潢、撤销第三方平台侵权标识等,并主动给付了全部赔偿款项,全面履行了判决义务。本案的审理及后续履行状况充分保护了外方权利人的合法权利,有利于维护公平、开放的市场竞争秩序,彰显了中国法院平等保护中外市场主体的大国风范和司法权威,实现了“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