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链某公司专注于石材产业交易、石材智能制造工厂建设、智能制造服务,其研发的石材智能生产软件系统源代码属于商业秘密,公司已采取签订保密协议、分级权限管理等合理保密措施。任某原为链某公司总经理,2021年3月离职后于4月成立亚某公司,招募链某公司原技术主管黄某作为技术团队负责人,此后由黄某招募陈某、杨某、阮某、何某等原员工入职亚某公司,上述人员均有权接触链某公司涉案软件源代码。亚某公司利用上述人员掌握的源代码,开发出与链某公司高度相似的石材智能生产软件,还促成链某公司原客户购买使用其软件,造成链某公司重大经济损失。经司法鉴定,亚某公司的被诉侵权软件与链某公司软件源代码存在实质性相似,在字符串上有92.64%的相似,导出函数名上有98.19%的相似,导入函数名上甚至达到了100%的相似,明显系窃取了链某公司的商业秘密。链某公司向公安机关报案后,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移送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在侦查期间,公安机关另行委托福建美亚柏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鉴定结果为两种软件在CAM算法和CAD模块、算法支持类工具库上的源代码文件存在实质性相似,在绘图模块和切割精灵模块上的源代码文件存在部分相似。最终因刑事证明标准问题,检察机关未予起诉。链某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七被告停止侵权,并适用惩罚性赔偿连带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279万余元。
裁判结果:厦门中院一审审理认为,链某公司主张的软件源代码具有秘密性、价值性和保密性,符合商业秘密的法定要件,应受法律保护。任某、黄某组织他人利用掌握的商业秘密开发同类软件,亚某公司实施使用行为,三者主观上具有共同故意,构成共同侵权;陈某等四人接触过涉案商业秘密,参与开发侵权软件且无法证明信息具有合法来源,构成侵权。刑事程序的不起诉决定系因刑事证明标准更高,不影响依民事高度盖然性标准认定侵权事实。任某、黄某及亚某公司恶意侵权、情节严重,适用一倍惩罚性赔偿,法院以检察机关认定的利润损失为基础,结合技术秘密贡献率确定赔偿基数26万元,判令三者连带赔偿经济损失52万元及合理开支5万元;陈某等四人主观恶性及参与程度较低,分别在3万元、3万元、3万元、2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宣判后,亚某公司、任某等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福建高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本案在刑民交叉的技术秘密保护领域,构建了具有示范意义的裁判规则:一是确立民事责任独立认定原则,明确刑事责任与民事侵权责任的证明标准和法律构成不同,检察机关的不起诉决定并不排除民事侵权行为的成立,民事诉讼可依据高度盖然性标准独立审查认定侵权事实,充分实现知识产权民事救济的功能;二是建立侵权赔偿责任分层认定规则,根据共同侵权人的主观状态、作用地位及行为对损害后果的原因力,对主要侵权人适用惩罚性赔偿,对次要侵权人在法定赔偿幅度内确定责任份额,实现了过罚相当与精准惩处,提升了损害赔偿的精准性和威慑力,为类案处理提供了清晰的逻辑框架和实践样本。
合议庭成员:叶鑫欣、王辛(承办人)、林皎铱(人民陪审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