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摘要】
某集团公司对涉案商标“中某”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某贸易公司生产销售名为“中某家宴套餐”的礼品卡册,在卡册封面及显著位置使用“中某”标识,并配以“产业链 好产品”“中某团圆礼”等宣传语。然而消费者在实际兑换时,兑换到的却并非集团公司的产品。集团公司认为,贸易公司未经许可在卡册以及兑换网站上使用其商标,构成商标侵权;在礼品卡册上将非“中某”产品标识为“中某”,对商品来源构成虚假宣传,遂起诉要求停止侵权及赔偿损失。贸易公司辩称,礼品卡册系其制作以及对外销售,但礼品卡册本身不具有价值,不构成商标侵权。其搭售非“中某”的产品的同时已在卡册及网站标明产品的真实来源,“搭售”行为仅是一种经销手段,不是虚假宣传。
法院经审理认为:贸易公司生产、销售礼品卡册,并在礼品卡册上、网站上使用“中某”标识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贸易公司在印制的礼品卡册上将非集团公司的产品标识为“中某”,属于对商品来源进行了虚假宣传。消费者在网站实际兑换时存在所兑换产品并非集团公司产品的情况,虽然此部分产品标明了其真实品牌来源,但贸易公司将礼品卡册命名为“中某家宴套餐”并结合使用宣传语“产业链好产品”“中某团圆礼”等,会让消费者误认为其通过该礼品卡册兑换的产品品牌与集团公司存在特定联系,或者误认为集团公司提供了兑换产品服务,亦对所兑换产品的品质提供质量保障,实际上亦构成了虚假宣传。
【法官点评】
未经权利人许可,生产销售带有权利人商标的礼品卡册构成商标侵权。“挂”知名品牌的“招牌”,卖别家的产品,是典型的虚假宣传。这种名不副实的宣传,不仅欺骗了消费者,更扰乱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法官在此提示:商标使用必须获得授权,商业宣传必须真实准确。市场主体在设计搭售或组合销售方案时,应当充分注意商标使用的边界,避免因宣传方式不当而引发法律风险。任何试图借用他人品牌知名度吸引流量、再以“货不对板”的产品兑现的行为,都将面临法律的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