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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贵餐厅与某贵西餐厅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情摘要】

  某贵餐厅持有“某贵餐廰”的图文商标,深耕西餐餐饮服务四十余年,对外宣传其为“某贵”西餐厅。曾在该餐厅工作的梁某与王某离职后,成立了同样从事西餐餐饮服务的“某贵西”餐厅,梁某的配偶姜某亦参与经营。姜某还在相同商标类别(餐厅服务商标类别)上申请注册了“某贵西”商标。“某贵西”餐厅距离某贵餐厅的分店仅700米,同时经营酱货、月饼销售等非西餐业务。梁某、姜某申请注册“某贵西”商标,经某贵餐厅异议后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无效。某贵餐厅认为“某贵西”餐厅在经营中使用“某贵”标识构成商标侵权,并在企业名称中使用“某贵”构成不正当竞争,起诉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梁某、王某曾系某贵餐厅员工,理应知悉该餐厅涉案商标知名度及商誉,其在设立“某贵西”餐厅经营同类餐饮服务时,却未予避让,大量使用了与案涉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其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为其与某贵餐厅具有关联,已构成对某贵餐厅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某贵西”餐厅的企业名称完整包含了“某贵”,将“某贵”作为企业字号注册使用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法官点评】

  部分市场主体试图通过增减文字、恶意组合等“文字游戏”,将带有欺骗性的、容易使公众产生误认的标志注册为商标,并且以此种手段攀附他人商誉,恶意制造混淆,侵害真正权利人权益,其行为本质就是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法官在此提示:各行业的良性发展,都离不开市场主体对已有知识产权的尊重,市场主体应该恪守诚信原则,不能利用商标设计或宣传用语误导消费者。任何试图通过混淆等不正当手段“走捷径”进行“内卷式”竞争,以获取竞争优势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惩处。没有任何品牌能够靠文字游戏赢得长久的尊重,唯有以过硬的产品质量和消费者的信任创造真正的品牌价值,将资源投入到产品创新和服务提升上,才能行稳致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