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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商务公司与某制药公司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案

  【案情摘要】

  某商务公司系“A”系列商标的商标注册人,某制药公司曾系商务公司全资控股的子公司。后因商务公司内部股权置换,部分股东脱离商务公司,成为制药公司股东,两公司亦不再是母子公司关系,并通过股东会决议,明确约定商务公司在海外市场经营,制药公司在中国市场经营,并授权制药公司五年内可在中国市场无偿独占使用“A”系列商标。后制药公司擅自超越许可使用范围,在海外市场使用“A”标识,并注册“A+”系列商标,宣传其企业从“A”升级为“A+”。商务公司遂起诉要求终止制药公司对“A”系列商标的独占使用许可。

  法院经审理认为,制药公司违反股东会决议、突破授权许可范围,在海外对“A”系列商标进行宣传、使用,构成违约。制药公司在业务发展中,逐步使用“A+”商标替代“A”商标。这种替代使用,实际上造成“A”商标逐步丧失辨识度,使得相关公众认为“A”商标已停止使用并且由“A+”替代,从而影响被许可商标识别功能的正常发挥,对商标许可人的利益产生重大影响,属于不当使用,亦构成违约,判令终止制药公司对“A”系列商标的独占使用许可。

  【法官点评】

  原股东在关联公司进行股权置换后,团队创始成员违背“分家”时做出的承诺,以新商标逐步取代老商标,构成对商标的不当使用。这种试图转移商誉另起炉灶的行为,终会引发各方陷入无序竞争。法官在此提示:市场竞争的核心在于对技术、经营模式、用户体验的持续投入与突破,而非对既有商誉的掏空与转移。企图以“升级迭代”的话术转移商标美誉度的行为,终会受到法律的惩处。经营者应聚焦提升自主创新能力,秉持创新为本、诚信经营的理念,构建差异化服务优势,以实力和品质赢得市场,避免将合作异化为对立,共同构建良性市场秩序,打造风清气正的市场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