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摘要】
某科技公司是直播平台MCN机构,刘某是该公司旗下的达人,刘某在与该MCN机构绑定期间,接连在抖音发布三段视频,标题为《这样的烧鸡你还敢吃吗?太吓人》《太吓人了。还好吃吗》《亚硝酸》,视频内容包含某食品店的店面招牌、店铺地址,案外人某烧鸡店的企业注册信息截图及行政处罚决定截图,并配有“太吓人了可要注意了”等字样,浏览量过万次。刘某称其发布上述视频的目的为了“涨粉”。食品店看到上述视频后,起诉要求科技公司、刘某连带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作为抖音达人,通过抖音平台对餐饮、食品相关内容进行推广,属于经营者,与食品店构成竞争关系。刘某将案外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与食品店联系在一起,并配文“这样的烧鸡你还敢吃吗”“太吓人了”等,意图让观看者以为食品店因食品安全问题被行政处罚,主观恶意明显,给食品店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造成了负面影响,故刘某的行为构成商业诋毁。科技公司作为MCN机构,有义务对旗下达人在直播平台实施的相关行为进行管理和约束。但科技公司在涉案视频发布前未进行审核,视频发布后亦未及时发现并对刘某的行为进行警示和提醒,造成涉案视频在网络上迅速传播,未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存在过错,构成帮助侵权,应对刘某的被诉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法官点评】
本案依法惩处了MCN机构旗下达人利用自媒体发布不实信息、实施商业诋毁的行为,并明确有过错的MCN机构应承担连带责任。主播达人为涨粉增流而造谣抹黑,故意以危言博眼球,以耸听扩音量,甚至通过片面对比、捏造质量缺陷等方式贬损竞品声誉,极大破坏了市场正常竞争秩序。法官在此提示:自媒体的媒体功能与属性决定了自媒体达人的账号并非可肆意而为的私有领域。MCN机构作为连接自媒体平台与达人的枢纽,亦不能置身事外,更不能以“流量至上”作为行为的原动力,而应充分履行平台方的管理要求,承担起相应的社会责任,助力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与清朗的网络空间,发挥网络舆论、数字经济对于经济发展的正向作用,让自媒体为经济高质量发展赋能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