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法院:河北雄安新区中级人民法院
案由:行政裁决纠纷
【基本案情】
某机电有限公司享有一种名称为“链条型收纸牙排”的实用新型专利。2024年6月23日,某机电有限公司向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专利侵权纠纷请求书及证据材料,认为被请求人某印刷机械有限公司侵权生产及销售请求人某机电有限公司持有的实用新型专利“链条型收纸牙排”,请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被请求人的侵权行为进行处理,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9月9日作出行政裁决,认为被控产品未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驳回请求人的请求。某机电有限公司不服该行政裁决,于2024年9月29日以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诉请撤销涉案行政裁决书,判令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重新作出行政裁决。
【裁判要旨】
法院收到起诉材料后,迅速安排开庭,积极推进诉中调解在审判工作中的应用。期间,结合当事人提供的书面材料,详细比对被控产品与专利产品实物,初步判定被控产品确系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为避免程序空转增加当事人诉累,法官主动联系各方当事人,建议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行政调解,签署知识产权纠纷行政调解协议书。同时向当事人阐明,在签署行政调解协议后,可以依法向法院申请行政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法院作出的确认行政调解协议有效的裁定具有强制执行力,可以确保各方当事人按约履行协议内容。2025年2月,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行政调解,签署了行政调解协议书,并当场履行完毕。某机电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并与某印刷机械有限公司就调解协议申请司法确认。2025年3月,法院经审查后作出准许撤诉裁定与确认调解协议有效裁定,涉案争议得以实质化解。
【典型意义】
本案系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府院联动”、深化与知识产权行政保护部门协同合作的典型案例。在知产争议行政裁决纠纷中,案件程序较为复杂,如果只是简单“就案办案”,撤销重做,容易造成程序空转,增加当事人诉累。对此,法院依托知识产权保护府院联动工作机制,积极联系行政机关开展调解工作,协调各方当事人签署调解协议并当场履行。在当事人提出申请后,第一时间出具确认调解协议有效裁定,切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既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自我纠正,又避免了程序空转,节约司法资源,做实定分止争,促进服判息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