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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与某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等专利代理合同纠纷案

  一审法院:河北省保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案由:专利代理合同纠纷

  【基本案情】

  2020年,黄某(甲方)与某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乙方)签订代理委托服务合同,约定甲方委托乙方代理专利申请相关事务,委托人并未进行技术交底,而是支付费用由某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代为虚构、编造。因专利申请未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黄某遂将某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等诉至法院要求退款。法院经审理驳回黄某诉讼请求,并在判决生效后依法将本案涉嫌违法线索移送行政主管部门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国家知识产权局运用促进司的指导下,已对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对相关单位分别给予了警告、罚款、责令限期停止承接新的代理业务、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行政处罚。

  【裁判要旨】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合同为专利代理合同,专利制度的目的之一在于鼓励发明创造,当事人申请专利应当以真实的发明创造活动为基础,以实际存在的发明创造为依据。以虚构、编造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既违反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亦不符合专利法关于鼓励发明创造的有关规定,同时还扰乱正常的专利申请、审查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黄某、某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达成的委托代理合同系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应属无效合同,不应当给予司法救济。

  【典型意义】

  申请人未提交任何关于技术交底资料的证据,可以认定系以虚构、编造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基于涉案专利代理合同主张的债权不属于合法之债,不应当获得法律保护。在府院联动下,不仅对于基于骗取专利的代理合同之债不予保护,对申请人返还委托项目费用的诉请不予支持,同时依法涉嫌违法线索移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及时填补漏洞,不让合同相对方因违法行为获得收益,从而鼓励发明创造,激发全社会创新创造活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