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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某科技公司与石家庄某咪公司等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一审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由: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基本案情】

  深圳某科技公司开发完成了“剪映视频剪辑Android软件”“剪映专业版软件(Windows版)”(以下简称涉案软件),并向国家版权局进行了版权登记。石家庄某咪公司、邯郸某云公司、郑州某季公司在拼多多平台开设专营店,未经深圳某科技公司许可,以“剪映永久手机版电脑版解锁全功能专业版”为名销售涉案软件破解版。用户购买后,上述三公司通过平台聊天功能发送破解版软件下载链接及激活教程。经测试,该破解版软件能够屏蔽或绕过深圳某科技公司设置的技术防护措施,使用户在未付费订阅的情况下直接使用会员专属功能并导出视频。拼多多平台销售数据显示,上述三公司所开设店铺中,被控侵权涉案软件净销售总额达114万元。深圳某科技公司遂诉至法院,主张上述三公司未经授权,通过拼多多店铺对外销售、提供剪映软件,侵害其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通过“破解”等技术手段绕过技术防护措施,攫取巨额商业利益,构成不正当竞争。请求判令停止侵权并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裁判要旨】

  法院经审理认为,在石家庄某咪公司等四被告未提供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深圳某科技公司提交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足以证明其系涉案软件的著作权人,依法认定其享有完整著作权。四被告未经许可,通过其开设的拼多多店铺有偿提供涉案软件的下载链接,供用户下载安装使用,侵害了原告享有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本案综合考虑了涉案软件的类型、侵权时间、平台显示的销售金额、数量,侵权行为的性质及情节,判决四被告赔偿原告相应的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61万元,被告裴某作为某季公司的唯一股东,未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依法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深圳某科技公司主张四被告同时构成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本案中通过著作权法已能实现对原告权利的充分保护,不再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侵权行为予以重复评价。

  【典型意义】

  随着“免费软件+增值服务”商业模式日益普及,破解软件、绕过技术防护措施等侵权行为已成为软件产业面临的主要威胁。本案对打击数字环境下的盗版软件行为、维护数字经济公平竞争秩序具有重要指导意义。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常与著作权纠纷相伴而生,具有较强的复合性,因此,权利人就同一行为既主张侵害著作权又主张构成不正当竞争的情形较为普遍,若通过著作权法已能实现对权利人权益的充分保护,可不再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侵权行为予以重复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