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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某与某箱包厂、杭州某广告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一审法院:河北省保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案由: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基本案情】

  文某使用某电脑制图软件创作了“大某猫”系列卡通形象美术作品,分别在小红书及微博平台完成首次发表,并向重庆市及贵州省版权局进行了版权登记。文某发现某箱包厂擅自在经营的网络店铺中销售与案涉美术作品相似的商品。文某主张某箱包厂的上述行为侵害了其对涉案美术作品享有的复制权、发行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故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某箱包厂停止侵权并赔偿文某相应的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

  【裁判要旨】

  法院经审理认为,文某当庭演示了通过平板电脑的某电脑制图软件,逐步手绘案涉美术作品的完整创作过程,体现出设计者独特的智力选择与判断,达到了一定水准的智力创造高度,符合我国法律法规关于作品独创性的要求。文某为案涉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有权对侵犯案涉美术作品著作权的行为提起诉讼。本案中,某箱包厂在网络平台上开设店铺,未经权利人许可,销售与涉案权利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的侵权商品,侵犯了涉案权利作品的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典型意义】

  随着计算机技术的飞速发展,手绘软件等电子创作平台日益普及,软件辅助创作已成为绘画等领域的重要创作形式。软件作为创作工具,并不等同于“共同创作者”,本案通过明确著作权保护的核心是人类的独创性智力劳动,鼓励创作者积极运用电子创作工具开展创作,进一步激发数字文化创作的活力,同时也向社会公众和市场主体传递了明确的法律导向——未经授权擅自使用他人通过软件辅助创作的作品,同样构成著作权侵权,需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引导市场主体规范使用数字作品,尊重和保护数字创作作品知识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