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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某公司与淘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

  (一)裁判要旨

  将他人知名度高的注册商标作为相同或类似商品的网店商品链接标题的首部位置使用、在网店侵权产品的宣传图片中使用,应认定构成商标侵权。在未获得权利人授权的情况下,宣称为权利人销售注册商标商品的官方店铺,该行为属于虚假宣传行为,亦构成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基本案情

  华某公司是我国乃至全球具有广泛影响力的通信设备高新技术企业。其享有知名度极高的核定使用在充电器、移动电源、数据线等商品类别上的“华某”注册商标专用权。淘某公司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的淘宝店铺销售充电器、数据线等被控侵权商品的销售链接标题首部位置、宣传图片、网店店招头像中使用与华某公司注册商标相同或相近似标识,以及在被控侵权产品的宣传图片中使用“官方正品”、“官方正品旗舰品质”等虚假宣传标语。因淘某公司店铺标注被控侵权产品的月销量非常大,法院根据华某公司申请调取该店铺之前3年的销售数额为86651074.34元;同时,华某公司根据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福田监管局对淘某公司销售不合格充电宝产品的行政处罚决定,计算出淘某公司销售充电宝利润率为43.88%。基于以上事实,华某公司指控淘某公司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请求判令淘某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3500万元。

  (三)裁判结果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华某公司的注册商标及企业字号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已产生良好商誉,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淘某公司在销售充电器、数据线等商品时使用与华某公司涉案注册商标相同或相近似标识的行为,会导致消费者误以为其销售的商品来源于华某公司,或者误以为与华某公司存在授权许可等关联关系,该行为侵犯了华某公司的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同时,淘某公司宣称华为官方正品的行为,属于虚假宣传行为,同时亦属于擅自使用华某公司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字号的行为,会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应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考虑到华某公司注册商标及企业字号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市场价值高;淘某公司在主观上为恶意;淘某公司3年内销售侵权产品的数额为86651074.34元;参考淘某公司销售充电宝侵权商品的利润率43.88%;淘某公司辩称其店铺存在刷单情形,但无法证明该主张,即使其店铺存在刷单情形,但因刷单属于不诚信且违法行为,其在经营过程中因刷单获取不正当利益,在受到侵权追究时又以刷单为由试图逃避赔偿责任,该主张不予采纳。综上,淘某公司销售侵权商品的获利数额巨大,远超过《商标法》法定500万元的最高限额,为保护原告合法权益,依据《民法典》第1184条的规定,酌定淘某公司赔偿华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3500万元。

  一审宣判后,淘某公司不服提出上诉,因未按规定缴纳上诉费,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四)典型意义

  知识产权人就其权利具有的市场价值、侵权人的主观恶意情况、侵权销售收入、侵权产品的利润率、维权合理支出等因素进行充分举证,进而获得高额损害赔偿救济。刷单属于不诚信且违法行为,侵权人在经营过程中因刷单获取不正当利益,在受到侵权追究时又以刷单为由试图逃避赔偿责任,不予支持。本案高额赔偿有力维护了华某公司的合法权益,对同类案件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加大赔偿力度具有很好参考和借鉴作用。同时,电商刷单行为已严重破坏了互联网平台的经营生态环境,本案判决明确否定试图以刷单为由逃避赔偿责任的抗辩,对刷单进行治理,有效维护了诚信、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

  一审: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03民初48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