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裁判要旨
1.企业通过跨界资源整合、投入大量成本打造的“联合会员”等新型商业生态,凝聚了企业的核心智力成果与竞争优势,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合法经营权益,依法应予以保护。
2.经营者怠于履行注意义务,未经授权擅自使用非官方API接口、批量销售倒卖他人数字化权益的行为,不仅直接侵蚀原创企业的合法利润空间,也影响消费者合法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
(二)基本案情
原告迅某公司诉称:其是“迅某”系列驰名商标权利人,其运营的迅某平台会员付费体系是核心盈利模式,会员销售收入占总营收30%。迅某公司与优酷、平安健康等企业签订联合会员合作协议,约定联合会员仅限打包售卖,合作方不得拆分单独销售,且提供唯一指定API接口用于权益发放。被告旭某公司在其拼多多店铺中,通过案外人提供的非官方API接口,采购从上述联合会员中拆分的迅某会员,以远低于官方定价的价格单独售卖。其商品页面使用“迅某”文字及图形商标,标注“直充到账”等字样,部分商品销量达12万余件,销售额超163万元。迅某公司发现涉案会员充值订单来源为优酷、平安健康联合会员渠道,但旭某公司使用的API接口与迅某官方授权接口不符,遂发送侵权通知函,后因协商无果提起诉讼。旭某公司辩称其销售渠道合法,适用商标权用尽原则,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院经审理查明:迅某平台是原告经营的一款集合专项网盘、在线播放、浏览器聚合搜索等多种功能的下载、云盘服务平台。2022年4月12日、2023年3月22日,原告分别与优酷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平安健康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签订《联合会员合作协议》,就联合会员售卖达成一致,约定联合会员仅限打包售卖,合作方不得拆分单独销售,且提供唯一指定API接口用于权益发放。被告旭某公司未经授权在运营的拼多多店铺“旭某数娱专营店”使用原告迅某公司文字商标、图形商标、“迅某白金会员”、“迅某超级会员”、“迅某VIP”等标识与字样进行宣传,将从案外人处采购的迅某会员向不特定的用户低价销售,并使用案外人提供的非官方API接口提供充值服务。原告虽向被告多次发送侵权通知函件后,但被告置之不理。
(三)裁判结果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的是:被告擅自分拆原告联合会员、低价售卖相关权益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首先,原告通过跨界资源整合、投入巨额商业成本打造的“联合会员”模式,是其核心经营成果与竞争优势所在,该模式所带来的会员聚集效应、跨平台协同价值及经济收益,属于原告依法享有的合法竞争性权益,应受到法律严格保护。
其次,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拆分联合会员的整体权益,以低价倒卖的方式攫取不正当利益,该行为不仅直接破坏了原告既定的会员管理制度与价格体系,侵占了原告的核心商业利益,更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构成对原告合法权益的实质性损害。
再次,被告通过非官方API接口违规获取会员权益并进行售卖,不仅存在极大的账号安全、数据泄露等风险,更可能因原告依据规则取消违规账号会员资格,间接损害众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最后,被告作为与原告存在直接竞争关系的同业经营者,理应知晓行业规范及他人合法权益边界,却未尽到基本的审慎注意义务,主观上具有明显的侵权故意,其行为已超出正当竞争的合理范畴,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综合考量原告品牌的市场知名度、被告侵权行为的持续时长、侵权情节及获利情况,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需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0万元,切实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
(四)典型意义
本案聚焦互联网会员拆分售卖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精准认定被告破坏会员体系与价格体系,滥用非API接口,违背诚信原则与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裁判厘清平台商业模式保护边界,明确同业经营者注意义务,有力维护数字经济公平竞争秩序。
一审: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24)粤0305民初2623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