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对于严重侵害商标权的行为,在侵权人经法院责令提交财务账册、凭证而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的情形下,可以依据当事人举证的行业利润率并按照有利于被告的原则认定侵权产品的利润,进而结合调取的被诉侵权产品链接的销售金额计算侵权人的侵权获利,确定惩罚性赔偿的基数。
案情简介
某科技公司依法享有涉案三个注册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商品均包含蓝牙耳机。经过长期宣传和使用,上述注册商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2021年,经公证取证,A公司在其经营的网店展示销售标题包含涉案商标的蓝牙耳机,且上述产品宣传图片中包含相关标识,部分宣传图有标注“官方正品”等字样,上述产品交易成功的总销售额为9376718.18元。经公证购买,A公司销售的蓝牙耳机并非某技术公司官方产品。
某技术公司主张A公司上述行为侵害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院审理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A公司的行为侵犯了某技术公司案涉注册商标专用权并构成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A公司侵权时间长、范围广、销售数额巨大,且经某技术公司投诉后仍继续实施涉案侵权行为。A公司侵权情节严重,主观故意明显,符合适用惩罚性赔偿的两个要件。
关于A公司不正当竞争的行为,某技术公司在庭审中已明确不再追究赔偿责任。对于商标侵权部分,某技术公司主张适用惩罚性赔偿,按照A公司的侵权获利(被控侵权产品的销售金额×利润率)计算惩罚性赔偿基数。根据向电商平台调取的交易流水,在A公司未提交相反证据的情形下,法院依法确认A公司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金额为9376718.18元。A公司经法院责令提交财务账册、凭证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双方均在本案中提供了同行业上市公司公示的同种产品毛利率,在未能精确查明A公司侵权获利金额的情形下,法院按照有利于被告的原则依据上述上市公司中最低的毛利率进行认定,推定被控侵权产品的毛利率为10.46%,并以此为基础计算A公司侵权获利为980804.72元。考虑A公司的侵权情节及主观故意程度,法院按照A公司侵权获利的二倍计算赔偿金额为1961609.44元。
一审宣判后,A公司提起上诉,后在二审期间撤回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是贯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加大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力度、实施最严格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具体体现。本案的典型之处在于运用了证据披露与举证妨碍规则,全面分析、阐述了司法实践中惩罚性赔偿基数的认定思路和计算方法,在权利人对其损失及被告获利举证难的情形下,通过调取被诉侵权产品链接的销售金额,结合原、被告举证的行业利润率并按照有利于被告的原则认定侵权利润,进而计算侵权获利金额,为惩罚性赔偿中基数的认定提供了有益的司法实践,对侵害知名商标的“搭便车”行为形成了有力震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