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1.知识产权权利人作为原告起诉被告未经许可使用其知识产权的行为构成侵权,被告反诉原告的起诉属于滥用知识产权的垄断行为的,可以合并审理。
2.一般商标因法律、政策需要必须使用于公共领域,或者因长期、大量使用在公共领域使相关公众对其产生特定联系的,该商标承载了公共利益,对其保护应充分考量其公共属性。商标权人无正当理由任意拒绝他人的合理商标许可使用申请的,属于滥用其商标权,其行为有可能构成垄断。
案情简介
某协会是由深圳市从事某行业的相关企业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接受深圳市教育局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2006年,深圳市教育局在服装等商品上获准注册第3777541号注册商标。自2007年起,深圳市教育局作出多份规范性文件,要求深圳市中小学生应穿着标有前述商标、统一款式的学生校服。前述商标到期后,2021年3月14日,某协会获准注册第28309378号商标,该商标与前述商标的商标标识和核定使用商品类别相同,由其会员企业使用在深圳市校服商品上。
2021年8月,A公司向某行业协会申请入会未获批准,并未经许可在深圳校服商品上使用前述商标。某协会以A公司构成商标侵权为由提起诉讼,A公司反诉某行业协会无正当理由拒绝其入会使用商标构成垄断。
法院审理
市中级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邀请深圳市教育局共同对本案进行调解,在双方的联合调解下,某协会与A公司达成一致调解意见,某协会同意A公司加入协会并使用涉案商标,承诺制定并公开涉案商标的使用管理规则,双方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市中级法院在结案后发出司法建议,建议某协会除了以合格质量为准入标准外,在其他条件上以最开放的态度接纳所有的意愿服装企业加入协会参与竞争,深圳市教育局和某协会对此表示同意。司法建议还对商标使用管理规则的合法合规细节提出了具体意见。
典型意义
深圳是全国首个在全市范围内统一校服款式和商标的城市,深圳校服如今成为深圳市的亮丽名片。该举措成功展示了深圳学生的精神风貌和特区教育的品牌形象。深圳校服商标因必须标注在深圳校服商品上具有了公共属性,该商标的许可使用规则进入了商标法规制的空白地带。市中级法院在审理本案时,积极寻找调解合力,邀请主管行政机关深圳市教育局参与调解和协调,辅以司法建议,从制度上推动深圳校服商标许可规则的建立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