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相较于作为自闭症患者的作者及其监护人,对相关人群艺术创作提供支持的非企业组织具有更强的缔约能力,也明确知悉其将要使用作品的方式,属于处于优势地位的合同缔约方,其意图获得使用作品的授权,理应以清晰、明确的方式向作者及其监护人阐明授权的具体内容、使用的具体方式。如其要求处于弱势地位的权利人签署授权内容模糊的授权书,以求尽可能将使用行为纳入授权范围,具有主观过错。在合同约定不明时,应当做出对其不利的解释,并在无明确授权的情况下,认定其使用作品的行为构成对作者著作权的侵害,并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案情简介
杨某系自闭症患者、经鉴定为二级精神残疾人,其于2015年3月创作美术作品《背影》。2017年8月8日,杨某及其监护人共同签署《某平台公益日 A公益基金会学员肖像、画作使用授权书》,载明相关宣传方有权将本人肖像和画作用于宣传公益日活动之目的的所有媒体及媒介上,使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在互联网、杂志、报纸、海报、宣传册、所有平面印刷媒介、户内外广告等。
2017年8月,A基金会与某平台公益联合推出活动,公众向某项目捐款一元,即可获得涉案画作的电子版。同日,A基金会发行相关作品集,收录涉案作品。A基金会运营的抖音账号发布了介绍项目活动视频,短暂出现涉案作品。杨某提起诉讼,主张前述行为构成对其著作权的侵害;被A基金会抗辩主张,被诉作品使用行为已经获得作者及其监护人的授权,不构成著作权侵权行为。
法院审理
市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获得著作权人的书面授权并不能当然阻却作品使用行为的违法性,应当根据具体的授权内容认定被诉行为是否在许可使用范围之内,超出授权范围的使用行为属于著作权侵权行为。对于仅限定作品使用目的,但未明确作品具体使用方式的概括性授权,如通过合同解释方法仍无法确定被诉使用行为是否属于明确许可的权利,被许可人的相关使用行为构成著作权侵权行为。A基金会、A工作室属于处于优势地位的合同缔约方,且明确知悉其将要使用作品的方式,其意图获得使用作品的授权,理应以清晰、明确的方式向作者及其监护人阐明授权的具体内容、使用的具体方式。但其要求处于弱势地位的权利人签署授权内容模糊的授权书,以求尽可能将自身的使用行为纳入授权范围,具有主观过错,在合同约定不明时,应当作出对其不利的解释,其使用行为应当认定为超出授权范围,构成著作权侵权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故判令A基金会、A工作室赔偿杨某经济损失20万元,维权开支52500元。该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自闭症人群的著作权保护、公益基金会等非法人组织运作规范等问题,涉及概括性授权所引发的著作权侵权纠纷的法律适用问题,确立以下裁判规则:在仅限定作品使用目的而未明确作品具体使用方式的情形下,如通过合同解释仍无法得出被诉行为是否属于明确许可的权利范围,则应当直接认定相关使用行为构成著作权侵权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