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私服”,是指未经游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或授权,盗用游戏代码、私自架设服务器,运营网络游戏牟取利益的行为。搭建“私服”本质上是盗版网络游戏的行为,不仅侵犯了著作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还扰乱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对于侵犯著作权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基本案情】
胡某、谢某明知“老黑”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互联网私自架设游戏“私服”,仍制作自助充值链接为“老黑”运营的“私服”游戏提供游戏币支付结算帮助,并向游戏代理推广该“私服”游戏链接。期间,胡某、谢某通过链接分别收取该“私服”游戏玩家充值33.4万余元、26万余元,分别非法获利1.65万余元、2.49万余元。胡某还帮助“老黑”支付“私服”游戏服务器租赁费9.13万元。经鉴定,该“私服”游戏与正版游戏相似度为95.3%。鄞州法院经审理认为,胡某、谢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计算机软件作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构成侵犯著作权罪。胡某、谢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结合二人有坦白、认罪认罚、取得谅解等从轻情节,一审判决:胡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谢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四千九百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我市首例涉及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刑事案件。通过厘清“私服”推广代理向玩家销售游戏币及其获利方式,结合转账记录等证据,对被告人非法经营数额作出准确认定,进而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净化了网络空间,使“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的观念深入人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