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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裁判要旨】

  被告人向不特定人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情节严重,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同时该行为损害了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基本案情】

  自2020年起,张某明知方某销售的牛栏山陈酿白酒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多次从方某处购入并出售给胡某、李某、杨某、邹某等不特定多人,累计销售金额共计10万余元,违法所得5万元。另自2020年6月起,张某在未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从方某处购入煊赫门等各品牌真伪卷烟混合销售给胡某等人,累计销售金额共计16万余元,违法所得5万元。检察院以张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经营罪向北仑法院提起公诉,同时以张某多次出售假冒牛栏山陈酿白酒的行为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请判令张某支付销售价格3倍的惩罚性赔偿金人民币30万元。北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经营罪,应数罪并罚,其不仅应承担刑事责任,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据此判决:一、张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一万元;二、张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十万元,予以追缴;扣押在案的假冒注册商标的白酒,予以没收;三、张某支付惩罚性赔偿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系宁波市首例知识产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例。针对食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支持检察机关依法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在判处被告人刑罚的同时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刑民并举探索“刑事+公益诉讼”的审判模式,彰显了人民法院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坚定决心,以及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安全”的鲜明司法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