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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某音像制品公司与宁波某文化传媒公司、赵某、东台某贸易公司、深圳某文化传媒公司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裁判要旨】

  判断是否构成改编,应以是否使用了与原作品基本表达实质性相似的表达内容为标准,具体方法是将作品整体的故事架构、情节发展、人物设定等基本表达进行整体综合对比,而非仅将单个故事情节、台词、人物关系拆分割裂后逐一对比。

  【基本案情】

  原告依法享有视听作品《无间道》及其剧本包括复制权、发行权、改编权在内的独占性著作权权利。被告宁波某文化传媒公司、赵某未经许可使用原告《无间道》电影及剧本内容改编成《璀璨之花》剧本杀,自行发行并与被告东台某贸易公司、深圳某文化传媒公司合作发行、宣传推广及销售,原告以四被告共同侵犯著作权,四被告的行为谋取了竞争优势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向法院起诉维权。宁波中院经审理,认为涉案剧本杀《璀璨之花》侵犯了原告作品的改编权,因针对被诉行为侵害著作权已经作出评判,对于该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不再予以认定。东台某贸易公司、深圳某文化传媒公司的合法来源抗辩成立。遂判决被告宁波某文化传媒公司、赵某停止侵害原告对《无间道》电影及其剧本享有的改编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30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系剧本杀《璀璨之花》的剧本侵犯视听作品《无间道》电影及其剧本著作权的热点案件。案件的审理,合理区分改编权、复制权等不同著作权项,深入剖析“改编”的比对标准,对于剧本杀侵害著作权类案件具有参考借鉴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