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产财经》>典例簿
深圳某计算机公司、深圳某娱乐公司与安徽某股份公司、宁波某文化公司网络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裁判要旨】

  具有竞争关系的APP以内置浏览器跳转目标网页的形式,向用户提供来源于其他音乐播放平台的音频内容,系利用他人整合的音乐资源提升自有APP使用量、用户量,从而获得竞争优势,本质上具有“食人而肥”的特点,应以不正当竞争规制。

  【基本案情】

  “QQ音乐”系知名音乐软件,分别通过网页端、APP端提供在线音乐播放服务,两原告分别是其网页端、APP端的经营者,共同经营“QQ音乐”。被告安徽某股份公司是“发条”APP及微博账号“发条音乐助手”、推广网页的运营主体。“发条”APP于2021年3月24日在华为应用市场上架。被告宁波某文化公司在其微信公众号宣传介绍“发条”APP并通过网盘分享的形式提供安装包下载,持续至2021年6月25日下架。“发条”APP设置有音乐榜单飙升榜、新歌榜、腾讯音乐人原创榜等多个榜单,榜单名称、背景图与QQ音乐手机网页版基本相同,内容高度重合;“发条”APP通过内嵌浏览器播放QQ音乐网页端歌曲,并屏蔽了QQ音乐网页端“下载歌曲”“打开APP”“到QQ音乐查看更多”等按钮及跳转提示;“发条”APP通过“关联账号”功能可登陆QQ音乐账号,展示用户在QQ音乐所创建与收藏的歌单,以及QQ音乐根据自有算法形成的“每日30首”歌单功能,并有导入歌单、复活歌单(获取QQ音乐的VIP付费歌曲)功能。此外,使用“发条”APP分享歌曲时会显示播放内容的音乐播放软件,微博账号“发条音乐助手”多次发布内容,宣称其可以播放各大平台的音乐(包括QQ音乐)、“支持QQ音乐账号登录,同步收藏歌曲和个推”等。两原告遂诉至法院。鄞州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安徽某股份公司的被诉侵权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被告宁波某文化公司不具有共同侵权的意图与行为,遂判决被告安徽某股份公司赔偿两原告经济损失80万元(含合理维权费用)。二审宁波中院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音乐播放平台一般通过网页端、APP端共同提供音乐播放服务,网页端与APP端之间基于电脑、手机不同的使用环境,通常具有不同的按键功能。本案涉诉音频内容仍存储于目标网页服务器,被诉行为规避了音乐作品信息网络传播侵权,但该行为仍可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原则条款予以规制,从而有效拓宽权利人的维权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