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产财经》>典例簿
德国某工程公司与浙江某科技股份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裁判要旨】

  在专利权人主张的赔偿金额计算方式缺乏有效证据支持,难以证明具体损失数额时,可以考虑被诉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规模等因素,结合涉案专利对于被诉侵权人获利的贡献度,酌情确定损害数额。

  【基本案情】

  原告某德国公司为全球知名的汽车零部件制造商,亦是专利号为ZL01809826.6、名称为“门制动器”的发明专利权人,涉案专利至起诉之日有效。原告以被告未经其许可,制造并销售给某汽车公司的门制动器产品落入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 1-3、6-7、12、15 和 19 的保护范围,侵害了涉案发明专利权为由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8587122元,以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费用30万元。宁波中院经审理,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落入了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但原告主张的赔偿金额计算方式依据不足,遂适用法定赔偿方式酌情确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100万元。二审最高法院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通过技术特征比对,在合理界定涉案专利保护范围,精准查明技术事实的基础上,充分运用经济学、逻辑学、法理学等多种分析方法确定赔偿数额,提升了损害赔偿数额计算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亦传递了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有力信号,以及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的司法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