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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霞与昌江区某恒陶瓷店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案号:(2023)赣0203知民初430号

  裁判要旨:

  1. 以名人制作为商品名称介绍和网络销售美术作品宣传的,为销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构成对他人署名权等著作权的侵犯。

  2.部分继承人为保护已故作者著作人身权而提起诉讼的,其主体资格应予确认。

  推荐理由:

  陶瓷知识产权领域,涉名人名家作品侵权是最为常见的侵权类型之一,陶瓷名人名家作品也是陶瓷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重点对象。常见的涉陶瓷名人作品的侵权行为除未经许可复制、发行其作品以外,还包括制作、出售假冒陶瓷名人署名的作品等侵权行为。本案判决,针对网上销售陶瓷美术作品,宣称系某名人所作,而实际并非该名人作品的错误表述作者身份行为,认为造成了消费者对所售作品来源和作者身份的混淆,侵犯了作者署名权中的禁止权,及作者有权排除错误表述作者身份的署名行为,系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构成对他人署名权的侵犯;同时也对该名人署名的本人其他作品的著作财产权构成了侵犯,属于著作权侵权行为。

  我国对著作人身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即使在作者死后,其作者身份资格和作品声誉应受到永久的尊重和保护。随着很多知名陶瓷作品作者的故去,其继承人之间具体如何保护作者著作人身权,现行法律并无明确规定。本案通过确认陶瓷名人作品部分继承人,有权单独对侵犯陶瓷名人作品著作人身权的行为提起诉讼,并以其未主张经济损失赔偿,仅主张支付合理维权费用,不违反继承人保护已故作者著作人身权的现行法律规定为依据,判决被告承担停止侵权行为、支付合理维权费用,并公开赔礼道歉,为部分继承人保护已故作者著作人身权乃至著作财产权进行了非常有益的探索,对于类似案件的处理也具有较好的指导价值。

  案情介绍:

  原告王某霞的父亲王某良先生系享誉世界的中国工艺美术大师、中国陶瓷美术大师。王先生去世后,王某霞发现抖音平台上有多家商铺使用王先生的名号进行虚假宣传,销售假冒王先生署名的陶瓷作品,严重侵害了王先生的著作权和声誉,遂诉至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要求被告昌江区某恒陶瓷店承担停止侵权、赔偿合理维权费用、消除影响并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

  经查明,王某良先生共生育六个子女,原告王某霞为王先生女儿之一。2023年3月,王先生去世。2023年8月,昌江区某恒陶瓷店在其抖音店铺销售“王某良王某手工制作《福满四季节合和尊》四方镶器家居陶瓷摆件”、“王某良王某手工制作百花争艳莲子瓶赏盘新中式陶瓷花瓶瓷器摆件”、“王某良大师名作手工双耳松鹤延年尊带礼盒证书底座收藏送礼玄关”、“景德镇瓷器王某良大师巨作粉彩技艺千里江山缸聚宝盆大气客厅摆件”等多件宣称王先生作品的瓷器。庭审中,王某霞陈述上述所售陶瓷产品并非其父王先生所创作,且部分陶瓷产品上的绘画明显为他人作品和古代作品。昌江区某恒陶瓷店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已取得王先生授权使用其姓名的相关证据。

  裁判内容:

  景德镇市珠山区法院认为,王某良先生去世后,其作品部分著作权由其子女继承和保护。原告王某霞作为王某良先生的继承人之一,有权对侵犯王某良先生著作权的行为提起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八)项规定,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属于著作权侵权行为。被告昌江区某恒陶瓷店未经授权,在其经营的抖音商铺销售假冒王某良先生署名的陶瓷产品,侵犯了王某良先生的署名权等著作权,应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礼道歉的法律责任。原告王某霞未主张经济损失赔偿,仅主张支付合理维权费,不违反继承人保护已故作者著作人身权的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故判决:被告昌江区某恒陶瓷店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支付原告合理维权费用9000元,并限期就其侵权行为公开赔礼道歉。

  判决作出后,原被告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