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二审:(2022)赣民终439号
一审:(2021)赣02知民初124号
裁判要旨:
1.在被诉侵权人提出反证证明在其作品登记前该作品已被公开发布的情况下,原告还应提交创作底稿、素材等证据来证明其创作作品的时间早于被告举证的公开时间。其证据的证明力能够达到具有高度可能性时,应当认定其享有著作权。
2.在确定损害赔偿时,权利人主张适用“侵权人违法所得”计算方法计算,被诉侵权人主张适用“权利人实际损失”计算方法计算,两种不同的计算方法会出现赔偿数额相差较大的结果的情况下,若权利人依据其请求的计算方法进行有效举证,法院在审查认定权利人知识产权价值对获利贡献较大的前提下,应适用权利人请求的“侵权人违法所得”计算方法。
推荐理由:
景德镇为中部地区、全国第13个版权示范城市,有大量的青年创客在从事着陶瓷创作,这种创新创造的氛围对繁荣陶瓷文化具有巨大影响。本案中,青年创客黄某创作了“永不分梨”的创意陶瓷摆件,受到消费者的喜爱,两被告在未经黄某同意的情况下大肆仿制并进行销售。本案通过严格计算被告因侵权违法所得,最大限度保护创作者的权益,进一步彰显了知识产权严保护的要求,对侵权者予以严厉打击,进一步肃清市场乱象,倡导尊重知识产权,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让陶瓷从业者创新创作更放心更安心。
案情介绍:
原告黄某诉称,两被告未经其许可,擅自生产复制销售其创作的“永不分梨”陶瓷作品,侵害了其著作权,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永不分梨1(雕塑)、永不分梨7(雕塑)作品的著作权行为,即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权产品,并销毁其剩余已生产未销售侵权产品;2.判令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50万元,因调查、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30万元,合计180万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两被告答辩称,原告诉争的永不分梨 7(雕塑)和永不分梨1(雕塑)不具有独创性,不受著作权法保护。在原告登记之前网络上已经有公开,请求依法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裁判内容:
法院认为,涉案作品将水果梨子拟人化,在梨形基础上增加眼睛和嘴型,形成不同表情的雕塑产品,并化用“永不分离”命名为“永不分梨”,属于创作者独立智力判断与选择的结果,具有一定的艺术美感和独创性。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可认定其创作时间早于被告提交的微博发布时间。结合其朋友圈的图片内容及文字内容,可以认定原告具备创作涉案作品的能力,其为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人存在高度可能性,在无其他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当认定原告享有涉案作品的著作权。在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且存在接触著作权人作品可能性的情况下,被告构成著作权侵权。在确定损害赔偿时,权利人主张适用“侵权人违法所得”计算方法计算,被诉侵权人主张适用“权利人实际损失”计算方法计算,两种不同的计算方法会出现赔偿数额相差较大的结果的情况下,若权利人依据其请求的计算方法进行有效举证,法院在审查认定权利人知识产权价值对获利贡献较大的前提下,应适用权利人请求的“侵权人违法所得”计算方法。
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28日作出(2021)赣02知民初124号民事判决:一、被告景德镇市某电子商务公司、景德镇某贸易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对原告黄某永不分梨1(雕塑)、永不分梨7(雕塑)作品的侵权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停止生产、销售侵权产品,并销毁库存侵权产品;二、被告景德镇某电子商务公司、景德镇某贸易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赔偿原告黄某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830020元;三、驳回原告黄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当事人不服提起上诉。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8月5日作出(2022)赣民终439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