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2022)赣02知民初50号
裁判要旨:
1.当被诉侵权方案与涉案专利技术特征不构成相同时,在本领域技术人员看来属于常规操作、显而易见的行业共识的专利,在确定等同保护的范围时应当从严把握。
2.对于在传统技法或者生产工具进行的微创新,应予肯定,在保护微创新的同时,也应确保从业者继续沿用传统技法或生产工具的权利,在进行侵权比对时应以该领域技术人员的认知来严格判定。
推荐理由:
景德镇陶瓷产业从业者多达15万人,制瓷流程有72道工序之多,每道工序所涉及的工具、技法均异常繁多,且在不断推陈出新。法律在保护创新创造的同时,也要保护依旧延续使用陶瓷领域传统生产工具或技艺进行生产的从业者及中小投资者。本案的判决在鼓励陶瓷从业者对传统生产工具和生产技艺上创新创造的基础上,确立了防止权力外延不当扩张的裁判规则,充分保障利用传统生产工具和技艺进行陶瓷生产的从业者的利益,让陶瓷领域广大从业者与中小投资者能够安心从事生产,体现了法律的包容性。本案也是景德镇知识产法庭能动司法,为陶瓷从业者量身定制法律服务,普及知识产权法律知识,保护陶瓷产业,确保企业能放心投资、安心经营,专心发展,助力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的一个缩影。
案情介绍:
原告景德镇市耘某瓷文化公司诉称,其为“用于自动利坯机的真空吸附操作平台装置绽放(图案)”实用新型专利权人,2022年3月,原告发现在本地制造陶瓷坯的企业中有类似原告享有专利权的自动利坯机器正在被用作经营生产使用。经原告调查发现系被告在市场上制造并销售侵犯原告专利权的自动利坯机。被告制造的被诉产品经过原告自行对比后发现已经落入原告所拥有专利的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请求判令:1.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销毁所有库存侵权产品;2.被告赔偿原告损失500,000元、维权支出费用47,000元,共计547,000元;3.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和保全费用
被告赵某某辩称,原告专利不具有创造性,已有在先专利。
裁判内容:
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专利权评价报告是专利权是否有效的初步结论,不能作为专利权效力认定的最终依据,在被告未就案涉专利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也没有提交案涉专利权无效的证据的情况下,法院认为涉案专利权仍为有效,原告享有的专利权应受法律保护。案涉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可分解为:A、包括旋转操作平台,旋转操作平台安装于主框架上;B、旋转操作平台包括底盘和上转盘,底盘与主框架配合安装,底盘下端设有驱动装置,底盘通过驱动装置驱动实现旋转;C、底盘上端配合安装有上转盘,上转盘通过底盘带动实现旋转,上转盘用于放置坯体;D、旋转操作平台为中空旋转平台,旋转操作平台中空的底部连接有压缩机,压缩机用于使旋转操作平台中空内部形成负压,从而吸附坯体,实现坯体固定。被诉侵权产品为单头数控利坯机,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与案涉专利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有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不相同则认为不等同,因此应当认定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故被告不构成对原告专利的侵权,不应承担侵权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不成立,应予驳回。据此,关于被告主张的现有设计抗辩是否成立,法院不再评价。
判决:驳回原告景德镇市耘某瓷文化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本案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