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二审:(2022)赣民终1011号
一审:(2022)赣02民初120号
裁判要旨:
1. 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任何通过广告或店铺展示等方式,对外表示其为产品制造者的企业或个人,在无充分相反证据的情形下,可以认定为生产者。
2. 侵害陶瓷外观设计专利的赔偿金额应当结合涉案专利权类型、涉案专利技术含量、侵权人侵权行为主观恶意程度、情节恶劣程度以及侵权获利情况等进行综合考虑。对主观恶意程度高,侵权情节恶劣的侵权者,应予以严厉打击,提高判罚金额,以传递强化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的信号,激发民营陶瓷企业创新创造的积极性,优化本土陶瓷知识产权保护环境。
推荐理由:
景德镇以陶瓷立市,陶瓷行业的创新和发展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在经济利益的诱惑下,部分陶瓷从业者会进行直接地模仿与抄袭,从而导致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利益受损。尤其是“爆款”陶瓷产品,其畅销的生命周期有限,若在畅销期内被仿制,将严重影响权利人的权益。
景德镇贝某陶瓷公司是一家本土的典型民营陶瓷企业,其研发设计的陶瓷作品在市场上颇受消费者欢迎,但同时也遭受到其他陶瓷企业、个人的仿冒,让消费者产生误认和混淆,严重影响了市场竞争,也侵害了民营企业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本案的判决确定了在专利权侵权诉讼中,任何通过广告或店铺展示等方式,对外表示其为产品制造者的企业或个人,在无充分相反证据的情形下,可视为自愿承担生产制造者的法律责任,应认定为被诉侵权产品生产者的裁判要旨。对主观恶意程度高,侵权情节恶劣的侵权者,予以严厉打击,提高判罚金额,对于市场从业者起到了震慑警示作用,警醒市场从业者依法经营,尊重他人的合法知识产权,传递了强化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的信号,激发民营陶瓷企业创新创造的积极性,优化本土陶瓷知识产权保护环境,同时也积极有效地引导了民营企业经营主体进行合理正确维权。
案情介绍:
原告景德镇贝某陶瓷公司为专利号为ZL20213018XXXX“陶瓷摆件(萌兔)”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人,被告景德镇宏某陶瓷公司从被告黄某某处购入大量侵权产品,并在抖音视频平台销售案涉侵权产品,被告黄某某在1688平台批发销售案涉侵权产品。原告请求判令:1.两被告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犯原告外观设计专利权产品,并删除侵权链接、销毁库存侵权产品和用于制造侵权产品的专用模具、销毁记载有侵权产品图片的宣传资料;2.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30万元;3.二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等相关费用。
景德镇宏某陶瓷公司辩称:销售的产品均从被告黄某某经营的海某工艺品厂采购,并且被告黄某某的客服人员还提供了版权证书及授权书。被诉侵权产品共销售了140个,在被告知侵权后,相关链接已经下架。
黄某某辩称:其不存在制造行为,也不存在销售行为,网店的商品介绍均从第三方复制而来。其销售的产品来源于原告的网店。
裁判内容:
法院经审理认为,以一般消费者视角,二者整体视觉效果无实质性差异,属相同的外观设计,被诉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通常情况下,任何通过广告或店铺展示等方式,对外表示其为产品制造者的企业或个人,在无充分相反证据的情形下,可以认定为生产者。黄某某在网络店铺中对外宣称其为生产厂家,以自己的行为对不特定客户表示其为被诉侵权产品的生产者,应当视为自愿承担生产制造者的法律责任。现有证据已能达到证明黄某某为被诉侵权产品生产制造者的高度盖然性。
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9月27日作出(2022)赣02民初120号民事判决:一、被告景德镇宏某陶瓷公司立即停止销售、许诺销售侵犯原告ZL202130187XXXX号陶瓷摆件(萌兔)外观设计专利权产品并删除侵权链接;被告黄某某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犯原告ZL202130187XXXX号陶瓷摆件(萌兔)外观设计专利权产品并删除侵权链接,销毁库存侵权产品和用于制造侵权产品的专用模具,销毁记载有侵权产品图片的宣传资料;二、被告景德镇宏某陶瓷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景德镇贝某陶瓷公司经济损失21420元;被告黄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景德镇贝某陶瓷公司经济损失100000元;三、被告景德镇宏某陶瓷公司与被告黄某某共同赔偿原告景德镇贝某陶瓷公司合理维权费用7115元;四、驳回原告景德镇贝某陶瓷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被告黄某某提出上诉。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2月13日作出(2022)赣民终1011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