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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某淳陶瓷股份有限公司与何某亮、浙江某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

  案号:(2023)赣02民初22号

  裁判要旨:

  涉案专利是采用进入公有领域的设计元素进行创作的设计。被诉侵权产品采用了相同或近似的设计元素。在是否落入保护范围的比对时,应考虑到现有惯常设计的设计空间较小,器型、产品图案局部的区别对整体视觉效果影响较大,对一般消费者而言有显著影响。

  推荐理由:

  陶瓷产业历史悠久,在器型、装饰图案上有诸多传统设计元素。一方面要鼓励创作者在传统设计元素的基础上推陈出新,另一方面传统设计元素已进入公有领域,是陶瓷从业者共享的设计资源,不应被个别人以任何形式垄断使用。本案中涉案专利、被诉侵权产品均采用了西番莲花、宝相花、缠枝莲及回字纹等传统设计元素,将这些元素应用于瓷盘的盘沿也是惯常的设计。这些元素早已为广大的陶瓷从业人员使用在其产品的设计创作中。如果严格保护原告的涉案专利,将保护范围不恰当地扩大,将对现有的陶瓷行业带来较大冲击,损害陶瓷行业的公共利益。本案判决在平衡对创新表达的保护与对公共利益的维护作出了积极的探索。

  案情介绍:

  原告某淳公司系名称为菜盘(国宴贵宾)、专利号为ZL20143043XXXXXX的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该专利至今合法有效。根据专利简要说明记载,本外观设计产品是用于大型宴会招待的餐具;设计要点在于产品的形状与图案及其结合;请求保护色彩;最能表明设计要点的图片或照片为立体图。

  被告何某亮在某宝网平台上经营名为“某钻陶瓷专注高端”的店铺,其中销售的“高档骨瓷餐具摆台碗盘珐琅彩中式珐琅彩家宴宜家盘子套装组合餐具”商品(销售价70元)为被诉侵权产品。

  争议焦点在于:被诉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

  裁判内容:

  原告某淳公司认为,被诉产品与涉案专利在立体图、主视图、俯视图、后视图上基本相同,虽略有差异,但在整体视觉效果上被诉产品与涉案专利无实质性差异,构成近似。

  被告何某亮认为,被诉产品与涉案专利在图案的结构设计、色彩、制作工艺、器型及形状大小等方面均有显著的区别,菜盘中央图案设计、菜盘底部环形图案设计、底部及整体色彩的设计、制作工艺等方面均截然不同,对整体或局部视觉效果均具有显著性影响,足以使一般消费者产生二者既不相同也不相似的视觉印象。因此,被诉产品未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

  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将涉案专利证书所载的照片、设计要点及《外观设计专利评价报告》与被诉产品进行比对,二者相同之处在于:二者整体形状均为敞口、斜腹、圈足;二者在正面盘沿均有整圈图案,由外向内第一圈均为如意纹、第二圈均为由西番莲花和宝相花为主花间隔排列并以缠枝莲纹样连接的图案;二者正面盘沿图案均以黄色为底色。二者不同之处在于:1.形状上的不同:在盘面直径与高度之比上被诉产品小于涉案专利。2. 图案及色彩上的不同:被诉产品正面盘面中心有西番莲花、缠枝莲及回字纹组成的黄底圆形图案,涉案专利则无图案无色彩;被诉产品正面盘沿图案为2圈,涉案专利则为3圈(第3圈为回字纹);被诉产品正面盘沿图案的第2圈其中主花为西番莲花和宝相花各2朵,涉案专利则为西番莲花和宝相花各3朵;被诉产品与涉案专利在盘沿处的底色虽均为黄色但有明显色差,且花卉所使用的颜色存在区别;被诉产品背面无色彩,仅在圈足中心有篆书“景德镇制”底款,涉案专利背面盘身边缘至圈足处为黄底,在盘身紧邻圈足处有1圈如意纹和1圈回字纹图案。

  综上,被诉产品与涉案专利虽然正面盘沿图案相似,但整体形状、色彩有一定的差异,且正面盘面中心所存在的不同之处对产品的整体视觉效果具有显著影响。本院认为,涉案专利的设计要点在于产品的形状与图案及其结合,且请求保护色彩,故在判断被诉产品是否构成侵权时,应当从形状、图案和色彩三者进行比对。本案中,被诉产品与涉案专利此类陶瓷盘整体形状和装饰图案均为现有惯常设计,其设计空间较小,产品图案局部区别对整体视觉效果影响较大,对一般消费者而言有显著影响。被诉产品与涉案专利在形状上存在差异,图案和色彩上亦存在差异,且该种差异足以影响到整体视觉效果,应当认定被诉产品未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被告何某亮销售被诉产品的行为未侵犯原告某淳公司的涉案专利。判决:驳回原告某淳公司的诉讼请求。

  某淳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对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的相同与区别进行了比对,与事实相符。以一般消费者的角度,经整体观察,被诉侵权产品设计在盘底正中有西番莲花、缠枝莲及回字纹带组成的黄底圆形图案,而涉案专利则无该图案;被诉侵权产品背面设计无色彩,仅在圈足中心有篆书底款,而涉案专利背面盘身边缘至圈足处为较大面积黄色底,圈足中心留白,二者在整体视觉效果上存在明显差异,不应认定构成近似,一审法院认定被诉侵权产品设计未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并无不当。

  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