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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某玩具有限公司与长春市某广告传媒有限公司、郭某某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


  二审: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吉民终159号

  【基本案情】

  慈溪某玩具有限公司是名称为“儿童车”的外观设计专利的独占实施被许可人。长春市某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在“拼多多”平台经营“某模玩专营店”网店,并在网店内销售“儿童平衡车脚踏车1-3-5岁自行车三合一溜溜小孩滑行车宝宝三轮车”的产品。慈溪某玩具有限公司以长春市某广告传媒有限公司销售的产品侵害其外观设计专利权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长春市某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停止专利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人民法院在审理专利权纠纷中适用法定赔偿制度,不能突破法定下限,支持了慈溪某玩具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本案是依法严格保护知识产权案件。涉及法定赔偿制度的严格适用问题,当前在专利民事案件的审理中,对于侵权损失、获利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无法查清的情况下,适用法定赔偿但突破赔偿下限的情况屡见不鲜。这不仅有违关于法定赔偿的立法规定,也有悖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司法政策。本案二审判决,在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法定赔偿制度进行详实的文义解释及历史解释的基础上,明确了法定赔偿的裁量边界,表明了依法提高侵权违法成本的鲜明态度,对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形成尊重专利价值的法治氛围具有积极意义。


附判决:

慈溪联进玩具有限公司与长春市某广告传媒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