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吉02民初66号
【基本案情】
四川某酒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某为“瓶盖”“瓶体”外观设计专利的权利人,案涉专利现处于保护期内。四川某酒业有限公司系涉案专利的排他许可的被许可人。四川某酒业有限公司发现吉林省某甲酒业有限公司、吉林省某乙酒业有限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在拼多多、微信等网络平台和线下门店大肆销售与涉案专利相同的“九五弹匣酒”商品,遂提起诉讼,请求吉林省某甲酒业有限公司、吉林省某乙酒业有限公司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吉林省某甲酒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某为“酒盒套装(弹匣)”外观设计专利的权利人。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王某享有的外观设计专利与被诉侵权产品均用于盛装酒,系相同种类产品,虽然王某被授权“瓶体”“瓶盖”为分体状态,而刘某被授权酒盒套装(弹匣)套件为组合后状态,但被诉侵权产品的设计与王某“瓶体”“瓶盖”专利外观设计组合后整体外观基本一致,就一般消费者而言,上述差别并不足以造成明显的视觉差异,对整体视觉效果构不成显著影响,应当认为被诉侵权产品的设计与王某外观设计专利的整体视觉效果在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上无实质性差异,二者构成近似。被诉侵权产品落入王某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侵犯了王某的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遂判决:吉林省某甲酒业有限公司、吉林省某乙酒业有限公司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典型意义】
本案重点阐释了对于组装关系唯一的组件产品的外观设计专利,被诉侵权设计与其组合状态下的外观设计在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上无实质性差异,可以认定二者近似,构成侵权。即使被诉侵权外观设计在案涉专利权之后被授予专利权,亦应承担侵权责任。人民法院在本案中明确了获得外观设计专利权并不能当然免除侵权责任的审理思路,让侵权者不要试图通过合法外衣免除赔偿责任,为外观设计专利权人提供更充分的法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