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吉民终127号
【基本案情】
李某某为涉案作品著作权人,大安市某粮贸有限公司为涉案作品著作权被使用人及涉案作品包装袋大米销售者。李某某、大安市某粮贸有限公司发现西昌市某粮油经营部、布拖县某粮油店在销售前郭县某米业有限公司、前郭县某合作社的类似大米包装袋,认为前郭县某米业有限公司、前郭县某合作社的包装袋和李某某、大安市某粮贸有限公司的包装袋构成实质上的相似,认为前郭县某米业有限公司、前郭县某合作社、西昌市某粮油经营部、布拖县某粮油店的行为涉嫌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诉至法院。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前郭县某米业有限公司、前郭县某合作社、西昌市某粮油经营部、布拖县某粮油店不构成对李某某、大安市某粮贸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但其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故判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典型意义】
本案厘清了著作权及平等竞争权权益保护的边界,有助于经营主体在法律框架内进行公平竞争,充分发挥市场的竞争作用,促进企业之间的优胜劣汰。本案对经营主体的规范化竞争起到了很好的指引作用,有助于维护统一公平诚信的市场竞争法治秩序,为我省经济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
附判决:
郭县徐某米业有限公司与前郭县某合作社等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