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产财经》>典例簿
吉林某管业科技研发有限公司与张某、吉林某家政服务中心、辽宁某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一审: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2022)吉0581民初2596号

  【基本案情】

  吉林某管业科技研发有限公司是一家集管件技术研发、销售为一体的综合性公司。该公司研发的即插式管接头产品在行业内和市场上获得了较高的知名度及影响力。经吉林某管业科技研发有限公司调查发现,张某使用吉林某家政服务中心的营业执照在“抖音”、“快手”APP上注册账号,发布大量诋毁其产品的短视频。同时,张某销售辽宁某科技实业有限公司的同类产品。吉林某管业科技研发有限公司认为,张某、吉林某家政服务中心、辽宁某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与其存在同业竞争关系,张某在短视频平台发表的不当言论系对其商誉的诋毁,已构成不正当竞争,严重损害其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破坏了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市场秩序,故提起不正当竞争诉讼,请求判令立即停止商业诋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删除案涉侵权短视频,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张某的被诉行为构成商业诋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判决张某立即停止对吉林某管业科技研发有限公司的商业诋毁行为并删除案涉短视频、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互联网+”背景下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的商业诋毁行为的典型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否则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案对规制互联网领域相关商业诋毁行为具有较强的警示教育意义,有助于维护健康的市场竞争秩序,净化网络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