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长春新区人民法院(2023)吉0193民初2292号
【基本案情】
中国第一汽车集团有限公司注册带有“一汽”字样、图形的商标。中国第一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及旗下众多子公司在企业名称中冠以“一汽”字样。2013年4月1日,中国第一汽车集团有限公司管理部发布文件,同意长春一汽某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名称中“一汽”字号的使用期限截止到2015年12月20日。后经调查发现,2015年12月20日之后,长春一汽某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仍在企业名称中使用中国第一汽车集团有限公司的商标,并在生产、销售、对外宣传时使用“一汽”文字、图形,故中国第一汽车集团有限公司请求法院判令长春一汽某汽车部件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带有“一汽”字样的企业名称。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2015年12月20日之后,中国第一汽车集团有限公司未再授权,长春一汽某汽车部件有限公司继续使用“一汽”字样失去了正当性基础。遂判令长春一汽某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停止使用带有“一汽”字样的企业名称。
【典型意义】
本案是对我省重点企业有效司法保护的案件。中国第一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作为我省的龙头企业,由于历史原因,使用“一汽”字样而实质与一汽集团并无关联的企业在我省较多,该案件当庭宣判、高效审结,展现了人民法院在保护知识产权和保障营商环境方面的积极作为,在我省具有一定的示范作用,对审理仿冒“国企”名称类案件,打击“假国企”的侵权行为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附判决:
中国第一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与长春一汽某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判决书.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