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江苏麟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某实业公司签订节能设备改造合同,约定原告委托被告改造节能设备,由被告全权负责方案设计和项目施工。合同签订后,双方按期完成合同项下义务。案外人某科技公司向江苏省知识产权局提交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书,认为该节能设备侵犯其专利权,请求责令原告停止使用该节能设备并赔偿损失。江苏省知识产权局对原告节能设备进行现场勘验的结果为上述设备的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技术特征一一对应,据此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原告向案外人支付8万元后继续使用该节能设备。期间,被告对于原告提出的配合处理专利侵权请求未予理会,而原告为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支付律师费2.5万元。原告为此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其已支付的8万元及上述2.5万元律师费。法院经审理认为,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的受托方对于所交付的技术标的负有权利瑕疵担保的合同义务,该技术标的侵犯他人专利权等知识产权,委托方据此向他人承担了损害赔偿责任的,有权要求受托方承担权利瑕疵担保责任,赔偿委托方的相关损失。8万元调解款项系因被告违约造成的损失,原告委托律师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是维护其权益的正当行为,且与被告违反合同义务及不予配合的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据此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5万元。被告未提起上诉,该案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案例点评】
企业的不断发展壮大离不开技术的创新,而技术创新能否成功,取决于企业对于技术的研发投入程度,以及对研发技术侵权风险的把控。企业对外委托技术开发的过程中,受托方所开发的技术存在着侵犯他人的专利权等知识产权的风险,一旦发生,企业作为委托方及技术使用方,往往会被权利人追究侵权责任,支付不菲的赔偿款,有时还不得不停止使用花费巨资委托研发的技术,严重影响自身生产经营,甚至会被迫退出相关市场。本案判决有效提示企业在技术研发中必须建立风险防范意识,降低知识产权侵权风险,在合同内容中设定受托方确保提供的技术无权利瑕疵及相关救济的条款,同时也减少了企业在技术研发过程中的后顾之忧,确保企业能安心进行自主创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