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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客户名单商业秘密案

  2014年7月起至2021年2月,被告韩某婷进入原告江苏威腾体育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多家关联公司工作,担任过销售总监岗位,掌握有客户资料信息、未完结工作及信息、各种账号用户名及密码、交接订单、手机卡等内容,其签订的两份劳动合同中均载明保密竞业限制协议、员工手册。被告某高公司成立于2020年6月16日,法定代表人及唯一股东均为被告智某珠。韩某婷与智某珠系母女关系,为某高公司实际控制人。原告主张其客户信息表、客户清单及包括客户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交易习惯、 购买需求、购买意向等信息构成经营信息类商业秘密,经核对某高公司有6家客户与其重叠,请求判令三被告立即停止使用其客户信息并连带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支出费用。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主张的客户信息表、客户清单具备法律所规定的客户信息经营秘密的构成要件。韩某婷在原告工作期间,利用其控制的某高公司进行人造草坪的销售,系与原告经营业务相同的领域,且短期内交易的客户名单与原告客户名单有重复,并无法做出合理解释,故可以认定韩某婷构成对原告商业秘密的侵犯,某高公司、智某珠属于共同侵权,据此判决三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5万元。当事人提起上诉后,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点评】

  客户名单中有商业价值的深度信息往往是企业的竞争优势,是企业通过长期努力和投入积累的宝贵资源。该案的审理既可以帮助企业认识到保护商业秘密的重要性,促进企业建立健全内部保密制度和措施,规范员工行为,防止秘密泄露,有助于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确保企业在市场上的公平竞争,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健康有序的商业环境,进一步提高企业和公众对知识产权保护的认识,推动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完善,更能警示潜在的侵权者,使其意识到侵权行为的法律后果,从而遏制侵权行为的发生,激励企业通过创新和提高服务质量来赢得市场,而不是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竞争优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