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重庆普施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从事体外反搏设备研发、制造、营销为一体的中外合资高科技企业,多年来一直参与公立医院公开的设备采购招投标项目来销售体外反搏产品。从2021年1月至2022年1月,被告某康公司、某洪公司、某炎公司、某迈公司、某博公司等5家公司持续在原告参与投标的19项体外反搏医疗器械采购项目中向招标方和采购方发出质疑函,质疑函内容均针对原告的产品,迫使招标方暂停招投标活动处理上述质疑。上述被告在提出质疑时的联系人、授权代表及业务人员存在交叉关联关系,各主体提出的质疑文本格式、内容基本相同。原告为此诉至法院,要求各被告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损失。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述被告存在人员的交叉关联关系,在原告参与招投标项目中频繁地向招标方提出异议,质疑或投诉理由基本相同,均实际指向原告,上述异议经招标方审查均不成立,足以认定上述被告有组织有分工地故意实施上述行为,其中的某康公司、某洪公司开设后并不实际经营,专门实施被诉行为。据此认定上述被告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各被告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万元及合理费用3.5万元。五被告提起上诉后,二审法院在确认本案事实和定性的基础上促成双方达成调解,以五被告向原告支付赔偿款的方式调解结案。

【案例点评】
该案涉及在招投标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依据招投标法及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投标人或其他主体具有对招标文件内容提出质疑、投诉的异议权利,但与原告具有直接竞争关系的被告利用上述规定,在原告参与招投标项目中反复向招标方提出质疑或投诉,而质疑或投诉理由均不成立。被告对其质疑或投诉理由并不成立是明知的,但其仍然不断提出上述异议,甚至成立两个并无经营实体的公司来实施上述行为,干扰原告的投标活动,其行为属于权利滥用,明显有违诚信及商业道德。鉴于招投标法未对上述行为作出规制,该案判决在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的原则性条款,对被告涉案行为作出准确的认定。该案的审理结果系首次对招投标中此类行为作出规制,对于维护招投标活动中正常市场秩序具有正确和积极的价值导向意义,对于类案审理亦具有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