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为“泸州”商标的注册人及“泸州老窖特曲酒80版”包装装潢所有人、“刀币瓶”白酒产品包装装潢外观设计权利人,该外观设计专利权有效期已届满。被告某外贸公司、施某富酒厂生产的两款白酒产品分别使用“泸州特曲80版”“刀币瓶”产品包装装潢,被告麦某龙公司及其下属商场销售推广上述产品时将“泸州特曲”文字作为上述产品搜索关键词及标题名称在其电商平台中突出使用,并将“泸州”商标置于商品详情展示页面的显著位置。原告认为上述被告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要求判令上述被告停止侵权,连带赔偿其经济损失300万元及合理开支3万元,并在《新华日报》刊登澄清信息。法院经审理认为,麦某龙公司及其下属商场使用“泸州”“泸州特曲”的行为系商标性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或误认,构成商标侵权。“泸州特曲”的组成方式为地名+白酒质量等级称谓,其直接表明了商品的产地和质量,一般情况下不具有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不能成为某一市场主体享有权利的特有名称。被控侵权产品标注“中国泸州”及“特曲酒”,系表明产地和质量等级的合理使用,不构成不正当竞争。原告涉案包装装潢的外观设计专利权虽已到期,但属于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被控侵权产品包装装潢与涉案包装装潢构成近似,构成不正当竞争。据此判决某外贸公司、施某富酒厂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103万元,麦某龙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5万元,三被告均在《新华日报》上刊登消除影响声明等。某外贸公司、施某富酒厂、麦某龙公司提起上诉后撤回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案例点评】
该案厘清了“地名+等级”组成的商品名称如想获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所需要满足的前提条件,合理界定了有一定影响力商品名称的保护边界。“地名+等级”组成的商品名称需要具有商品来源指示功能,事实上能够需要发挥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时,才能获得排他性权利。同时,该案还确立了商品包装装潢的保护从专利法向反不正当竞争法延展的“多维保护”式裁判规则,即外观设计专利权终止并不意味着该设计完全进入公共领域,在使用该外观设计的商品成为知名商品、相关外观设计方案已经成为特有包装、装潢的情况下,如果他人对该外观设计的使用足以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者误认,这种在后使用行为仍构成不正当竞争,权利人可主张运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