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ARLES & KEITH”商标(即“小CK”商标)由新加坡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于2003年注册,核定使用在手提包等商品上并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原告桦洁商贸(上海)有限公司经授权享有该商标在中国地区的独占使用权。“CHERLSS&KEICH”商标由案外人钱某在2019年4月6日于手提包等产品上获得注册,于同年12月6日转让至被告某泰公司名下,再于2020年5月6日转让至被告华某达公司名下。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原告申请,于2020年10月9日对“CHERLSS&KEICH”商标予以无效宣告。被告某泰公司、华某达公司在其生产、销售的手提包类商品上实际使用了“CHERLSS & KEICH”商标标识,还开办www.cherlsskeich.com网站进行推广并招商,并至少在南京、成都、上海、无锡等地开设11家门头名称为“CHERLSS & KEICH”的专卖店。原告要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停止侵权,承担惩罚性赔偿330万元等。法院经审理认为,两被告对“CHERLSS&KEICH”商标的使用自始缺乏合法依据,其应当知晓“小CK”商标的知名度但未进行相应的避让,其受让该商标的做法明显不合情理,实际使用中又对该商标进行了拆分,明显具有刻意借助“小CK”商标声誉傍名牌、搭便车的恶意。法院通过测算,确定涉案11家加盟店销售被控侵权产品所获利益为66万元并施以4倍的惩罚性赔偿,最终判令两被告停止侵权并全额支持原告330万元索赔主张。宣判后,两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点评】
本案涉及模仿商标被宣告无效前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的判断问题。该案判决认定,恶意注册或受让与他人在先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的,存在借助他人在先注册商标声誉傍名牌故意,且造成消费者混淆,并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其在商标注册有效期内的使用行为仍构成商标侵权。该案通过对侵权行为的认定和惩罚性赔偿的适用,体现了最严格保护知识产权的司法态度,以及对恶意侵权行为的严厉打击。同时,对于消费者而言,案件的审理和判决也有助于提高其识别正品、防范假冒伪劣商品的能力,保护消费者权益。该案对于维护市场秩序和促进公平竞争,提升公众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营造尊重知识、鼓励创新的社会氛围具有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