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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排箫”发明专利权案

  原告冯敏德为排箫演奏家,长期以来研究排箫技术的创新改进,其为ZL201310165323.1号“排笛”发明专利的权利人。2019年10月,原告通过公证保全方式,在上海举行的民乐器展会中购买了涉嫌侵害上述专利权的排箫产品。经调查,被诉侵权产品由被告孔某清制造、销售。原告在此前与被告配偶丁某英开设的厂家已经就其产品侵权事宜产生过纠纷并达成和解,丁某英在支付5万元赔偿款后却向苏州中院提起确认不侵权诉讼,后被驳回。被告在明知上述情况下,仍然继续制造、销售被诉侵权产品,原告据此要求被告停止侵权、销毁模具及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50万元。法院经审理认为,通过现场对比和吹奏试验,可以认定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与涉案发明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一一对应,落入了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原告虽然证明了被告具有侵权恶意及侵权情节严重,但未能证明用以惩罚性赔偿计算的合理基数,本案无法适用惩罚性赔偿。鉴于被告具有主观恶意,侵权情节严重,从严判定侵权赔偿数额为35万元。被告不服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点评】

  该案涉及传统民族乐器技术创新的专利保护。被告主张被控侵权产品的系争技术特征是工艺误差造成,而非其刻意为之。一审判决从被控侵权产品细节、现场吹奏音色等多个角度分析该技术特征是通过控制模具及工艺而刻意得到的技术特征,从而作出了准确的比对结论。该案判决有效地维护了创新者的合法权益,告诫经营者应当树立主动避开“专利禁区”的风险意识,树立了故意侵权者必然会付出沉重代价的理念。同时,排箫为起源于宋代的我国传统民族乐器,该案判决彰显了传统文化通过现代专利制度的保护和促进,依然可以实现创新,焕发生机,在加强传统文化的保护传承和创新发展方面作出了有益的尝试。该案作为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案例被《人民法院报》整版刊登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