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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排片机”实用新型专利权案

  2018年4月19日,被告某科技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一项名为“硅片分片及吸片送片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于2018年10月16日获得授权。2020年7月8日,苏州中院就原告无锡市南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专利权权属纠纷一案作出判决,认定该专利应属于原告所有的职务发明,判决该专利归原告所有。2021年12月28日,原告在案外人公司车间内对被告生产的“排片机”进行了证据保全,认为该被控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遂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合计400万元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将原告的职务发明以自己名义申请专利,并在原告成为涉案专利权人后,仍然实施侵权行为,侵权恶意明显,且在诉讼中极不配合,对于法院在诉讼中要求其回复有无将涉案专利投入实际生产以及相关产品的生产销售情况等问题,被告始终予以回避或陈述不实。法院综合考虑被告侵权故意、侵权行为情节和影响及已查明的被告获利等因素,判决被告停止侵权,并承担300万元的高额赔偿。被告提起上诉,二审中双方在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


  【案例点评】

  该案是无锡中院成立知识产权法庭、重获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后首例判决的专利侵权案件,为专利等技术类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开了个好头。该案被告不仅将原告的专有技术申请专利据为己有,而且在法院将专利权属判归原告后,继续使用涉案专利制造、销售侵权产品,其主观故意明显,侵权情节恶劣,必须给予严厉打击。该案判决准确认定了被告构成专利侵权行为,通过精细化确定赔偿数额的审判理念,有效惩治了反复、持续、严重侵权的不法经营者,对权利人因侵权行为遭受的损失进行有效弥补,彰显了最严格司法保护的司法政策,是对“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的有力诠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