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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制造涉名烟注册商标标识罪案

  2022年3月初至2022年6月底,被告人吴某然、李某怡、李某等人经合谋,在未经“南京(炫赫门)”“利群”“红塔山”“牡丹”“中华”“上海红双喜”“南洋红双喜”香烟注册商标所有权人许可授权的情况下,由被告人吴某然提供资金用于租赁厂房、联系购买部分机器设备、原材料,招募核心技术人员,安排其他被告人至被告人李某怡、李某位于江苏省盐城市的公司对假冒香烟注册商标标识的生产、运输等进行监督。被告人李某怡、李某负责制造由被告人吴某然指定生产的假冒上述注册商标标识香烟烟盒。被告人李某怡作为实际投资人占股70%,被告人李某作为实际管理人占股30%,其余被告人分别负责协同配合、技术支持或从事实际生产、质量把控。其中,被告人吴某然、李某怡、李某等人共非法制造假冒涉案香烟注册商标标识共计1600万余件。法院以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分别判处吴某然等3名主犯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至五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其余9名从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总计罚金40.5万元,退出违法所得共计26万元均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禁止部分被告从事烟盒、烟标类生产和销售活动等等。被告人李某提出上诉后主动撤回上诉,一审判决已生效。

  【案例点评】

  该案系全省首例打击全链条机械化生产假冒卷烟外包装、非法制造香烟注册商标标识案,被告人数量多且分工明确,以环环相扣方式实施大规模的犯罪行为。该案判决对各被告人判刑的同时还责令各被告人退出违法所得,并判令多名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被禁止从事相关活动,有力打击了知识产权领域的犯罪行为,保护注册商标所有权人的权益及信誉,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清理了市场秩序,维护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同时,该案判决对于作为犯罪行为主要组织、实施者吴某然等主犯科以重刑,对犯罪情节较轻的从犯判处缓刑,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保护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