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产财经》>典例簿
假冒“奥利奥”商标罪案


  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间,被告人许某宗伙同林某贤、洪某强,在明知“奥利奥/OREO”系注册商标且未经注册商标所有权人许可的情况下,分工合作生产带有“奥利奥”商标标识饼干对外销售,其中被告人许某宗违法所得人民币6万余元,被告人洪某强违法所得人民币2.1万元,被告人林某贤违法所得人民币2.6万元。法院经审理认为,三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属共同犯罪,且三被告人的侵权行为造成注册商标所有权人损失,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据此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分别判处三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9万元至5万元不等,已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共计10.7万元均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同时判令三被告人连带赔偿原告人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费用28万元,并在《中国食品安全报》上刊登声明,消除不良影响。三被告人服判未提起上诉。

  【案例点评】

  食品安全关乎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乎民生福祉。民之所系就是司法责任所在,人民法院正构建全方位司法保护格局,依法严惩涉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好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本案系全市首例打击假冒注册商标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案件,法院依法对各被告人施以刑事惩罚的同时,责令各被告人赔偿商标权利人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并判决被告人以刊登声明的方式消除对权利人的不良影响,体现了法院严厉打击知识产权领域特别是涉食品安全相关违法犯罪行为的决心与力度,同时又在刑事司法程序中解决了权利人的民事赔偿问题,有效降低了权利人的维权成本、时间,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