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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陈某假冒注册商标罪案

  【案情介绍】

  2012年左右,被告人陈某在未取得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开始从事分装假冒注册商标的机油对外销售牟利活动。后陆续从R公司等单位购进大量桶装机油,雇佣林某等多名人员在广州市增城区中新镇等地,利用购买的工具、包材分装假冒多个知名品牌的机油,通过物流多地进行销售,销售金额、违法所得巨大。

  【裁判结果】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百万元。

  【典型意义】

  严重的知识产权犯罪行为不仅会造成权利人的经济损失,还会危及商业诚信和社会道德价值体系。本案被告人从当地化工公司购进大量桶装机油,雇佣多名人员,利用购买的工具、包材分装多个知名品牌机油,通过物流销往多地,假冒商标种类多、犯罪数额高、影响范围广、社会危害性大。法院据此对被告人处以较重刑期且并处罚金,体现了知识产权刑事保护作为知识产权保护最后一道防线的震慑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