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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褚某、杨某、傅某假冒注册商标罪案

  【案情介绍】

  Z公司系涉案注册商标的权利人,该商标的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包括调压器、稳压电源等。2015年至2019年间,M公司与D公司签订《配电设备购销合同》,约定由M公司向D公司销售双电源自动转换开关的配电箱,用于B小区项目建设。为节约成本,经M公司法定代表人傅某、财务负责人杨某、副总经理褚某商议,决定使用假冒注册商标的双电源自动转换开关组装在销售给D公司的配电箱中。M公司遂与案外人联系制作并购买假冒的双电源自动转换开关。案外人将制作的未贴牌双电源自动转换开关和配套商标标识分别发货至M公司,共计销售637台,金额187527.5元。杨某和褚某对以上产品进行贴牌后,将其中334台销售给D公司,销售金额291982.8元。另外303台开关经杨某和褚某共同商议贴标后对外销售。在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以及宁波市工商业联合会的监管下,M公司完成合规整改工作。2023年9月4日,检察机关以M公司犯罪情节轻微,积极赔偿被侵权单位并取得谅解为由,开展合规建设,经第三方组织评估符合有效性标准,对M公司作出不起诉决定。

  【裁判结果】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M公司未经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擅自在相同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生产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并进行销售,被告人傅某、褚某、杨某作为公司主要决策人,共同商议决定假冒注册商标事宜。被告人傅某作为负责人同意此事,并交由被告人褚某、杨某具体负责,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所得款项汇入M公司账户,利润归M公司所有。综上,M公司的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告人傅某、杨某、褚某作为公司的直接负责人和主管人员,实施假冒注册商标行为,非法经营数额均在25万元以上,其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且系情节特别严重,依法不应免于刑事处罚,但是M公司合规的考察结果可以作为量刑情节,对各被告人从宽处理。遂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被告人褚某、杨某、傅某等人七个月至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依法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本案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开展涉案企业合规改革,是通过法治化手段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的有力举措,是坚持能动履职的重要实践。人民法院参与刑事合规,能够促进涉企犯罪系统治理和合规全流程覆盖,进一步拓宽合规适用范围和激励类型。本案审理中,法院对合规考察报告及合规整改过程的相关事实证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调查核实,并将审查起诉阶段的合规结果作为判决的重要参考,积极促成“合规互认”,彰显企业合规的程序价值。针对涉案企业和责任人,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通过加强庭审合规审查、量刑规范、强化判后考察等方面对企业合规进行实质审查,实现了对刑事合规的有效监督,助推构建“亲”“清”的政商关系,防止可能出现的不当合规甚至罪责刑不适应等情形。该案是法院参与企业合规的方式以及对合规成果的运用进行的一次有益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