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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公司与Y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植物新品种权实施许可合同纠纷案

  【案情介绍】

  2011年10月24日,G省某水稻研究所授予Q公司W籼稻品种除G省区域外的独占实施许可权。2016年4月,Q公司与Y公司签订《配组协议》,授权Y公司及其子公司使用W籼稻品种与其自身拥有知识产权的水稻不育系测配组合。自2018年后,双方在协议履行中发生争议,Q公司认为Y公司及其子公司未经授权私自繁殖生产W籼稻品种繁殖材料,并作为亲本生产诸多杂交水稻品种,系侵权行为,遂提起侵权之诉。Y公司主张其已按协议约定向Q公司全额支付了品种使用费,对自己研发配组的15个新杂交水稻品种享有完全的生产经营权包括自繁W籼稻品种的权利,遂以Q公司在履行植物新品种实施许可合同中单方违约为由提起合同之诉。鉴于两案相互关联、情况复杂,属于重大影响案件,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将该两案提级审理。

  【裁判结果】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上述两案后,以实质性化解争议为目标,在深入分析研判案情的基础上,耐心细致地做好调解工作,最终促成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同时,双方还就另外两个植物新品种的达成战略合作共识。2023年11月27日,Q公司与Y公司分别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撤回全部起诉和反诉。

  【典型意义】

  该两案涉及种业安全领域,争议标的巨大,社会关注度极高。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坚持政治引领,把涉种业知识产权审判纳入种业振兴国家战略和安徽创新型省份建设大局之中,彰显司法护航农业“芯片”安全的责任担当;坚持能动履职,努力在法律框架内寻求案件处理的最佳方案,深入调研摸清案情,用释法明理打开心结,促成多年矛盾纠纷一朝和解,真正做到案结事了;坚持司法为民,从双方当事人根本利益角度出发定分止争,既维护两家种业公司的合法权益,又促进我国农业种业企业协作互助、做大做强,实现双赢多赢共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