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D公司主要从事多层、多功能环保袋系列产品设计、生产与销售。2018年10月,D公司与X公司签订非标设备订购合同,并约定X公司为其设计制造多层塑料套袋机械及设备流水线。同日,双方签订产品开发协议,并约定X公司开发的该产品的知识产权、D公司参与开发过程中产生的新的技术方案、X公司通过产品衍生的新的技术方案(应用非本项目领域)的知识产权均归属于D公司所有。后在合同履行期间,X公司以自己名义申请并获得了涉案六项专利权。2021年9月1日,双方签订解除协议,约定D公司补偿X公司8万元,X公司将合同履行期间产生的该设备的所有图纸、相关数据及衍生专利全部无偿交给D公司。D公司依约汇款后,X公司仍拒绝履行,故诉至法院请求确认涉案六项专利权归属于D公司。
【裁判结果】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订购合同、开发协议及解除协议等多个协议的关系及内容、合同履行的过程、经济利益的考量、诉争专利与合同的相关性等多个角度分析认定,涉案六项专利权应归属于D公司。故判决:确认D公司为涉案六项专利的专利权人。X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在委托开发合同关系下衍生技术的权利归属问题。在合同合法有效的情况下,应按照合同约定确定相关发明创造的权利归属。在双方没有对权利归属作出约定的情形下,关于衍生技术的判断,可结合专利的背景技术、所解决的技术问题及有益效果等,从判断诉争专利与委托合同所要开发的技术的所属行业或领域是否相同、生产工序是否相关、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否匹配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本案中,双方对权利归属在合同约定、履行及解除过程中多次涉及且约定清楚,但X公司仍拒绝履行合同义务,显然有违契约精神。本案依据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衍生技术的权利归属,具有参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