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D公司成立于2002年5月23日,系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鞋、帽等,现处于有效期内。经过D公司持续使用和宣传,涉案商标已具有较高知名度。案外人马某于2018年4月、2020年6月分别取得“云地素”“沄地素”注册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类别均为第25类。马某先后出具两份授权书,授权H衣舍经营的网店对上述品牌进行推广,并在第25类商品上使用两标识。2020年10月30日和2022年2月14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先后作出无效宣告决定,对“云地素”“沄地素”商标宣告无效。D公司认为,H衣舍在产品标题、品牌等多处使用与其权利商标近似的“沄地素”“漾地素”标识,用于展示、销售服装产品,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遂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H衣舍因信赖商标注册的公示效力,与他人签订商标授权许可合同并依约使用该商标,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上述商标存续期间,H衣舍无法预料该商标后期因与涉案商标近似而被宣告无效,故对该商标存续期间依据授权协议的使用行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H衣舍在该商标被宣告无效后仍然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案涉标识,应认定为侵权行为。遂判决H衣舍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D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20万元。该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注册商标之间权利冲突以及注册商标被无效后继续使用的法律后果等问题。H衣舍在与D公司注册商标相同的类别上使用“云地素”“沄地素”标识,上述标识虽经合法注册,但与D公司在先的注册商标构成近似,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无效。关于H衣舍的案涉行为是否构成侵权,本案依据“云地素”“沄地素”商标不同阶段的法律状态分别予以认定,为经营者合法使用注册商标划定了权利边界。同时,也对一些试图打“擦边球”的侵权者发出了警示,经营者通过注册与他人在先商标近似的标识,试图给“傍名牌”行为披上合法外衣的行为不可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