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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公司与B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案情介绍】

  2022年9月7日,J公司对作品名称为“X味兔兔”的美术作品进行了版权登记,作者为张某,著作权人为J公司。J公司发现,B公司在微信公众号发布了被控侵权的“兔子气模”视频,并附文案“与你共朝夕与你共欢喜”,被诉侵权“兔子气模”左前方的打卡拍照牌上印有相同文案。J公司认为B公司的上述行为侵犯其对“X味兔兔”作品享有的著作权,遂诉至法院。蚌埠市禹会区法院一审认为,B公司构成侵权,判决其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B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裁判结果】

  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J公司是涉案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该作品系平面美术作品。B公司通过微信公众号发布被控侵权视频,并在其经营的商业广场摆放三维立体模型的“兔子气模”。判断立体美术作品构成对平面美术作品的侵权,仍应以“实质性相似+接触”为判断标准。经比对,权利作品的整体形象是一个卡通兔子的形象,兔子头部呈上面略窄、下面略宽的椭圆形,耳朵特别长,耳朵下垂后超过了臀部的位置,耳朵肥大向两边展开,兔子的四肢短小臀圆,兔子足部用线条勾勒脚趾,兔子整体为橘红色,兔子胸前有较大的心形,兔子五官仅保留黑色十字双眼,被诉侵权的“兔子气模”与权利作品特征构成相同或实质性相似。B公司的行为侵害了J公司对权利作品享有的展览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鉴于J公司已主动停止侵权,依法不再判令B公司停止侵权,判决B公司向J公司赔偿经济损失2万元。

  【典型意义】

  著作权法所规定的复制,不仅包括不改变作品载体形式的复制,即从平面到平面的复制,例如抄写、临摹和印刷等,也包括在不同载体上对作品进行平面形式和立体形式之间的转化,即从平面到立体的复制、从立体到平面的复制以及从立体到立体的复制。判断立体美术作品是否构成对平面美术作品的侵权,应以“实质性相似+接触”为判断标准。本案中,B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将与权利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的“兔子气模”展示在室外广场和社交网络,侵犯了权利作品的展览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本案的审理为类似案件提供了裁判指引,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