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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某知识产权服务公司与某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

  2022年3月16日,某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办理四川某商贸有限公司恶意申请商标注册案时,发现四川某知识产权服务公司存在代理大量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的行为,遂于2022年3月17日立案调查。该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四川某知识产权服务公司代理申请“百老潭”“土老洞歪嘴郎”“古泉洞歪嘴郎”等商标注册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九条第三款“商标代理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属于本法第四条、第十五条和第三十二条规定情形的,不得接受其委托”的规定,并根据商标法第四条“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及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对四川某知识产权服务公司予以警告并罚款3.8万元,对该公司负责人予以警告并罚款2万元。四川某知识产权服务公司认为该行政处罚决定依据不足,遂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书。

  【裁判结果】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罚幅度适当,故驳回了四川某知识产权服务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该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四川某商贸有限公司在第33类酒等商品上申请注册“百老潭”“土老洞歪嘴郎”“古泉洞歪嘴郎”等商标,已明显超出正常的生产经营需求,构成商标法第四条所规定的“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之情形。四川某知识产权服务公司作为泸州本地的专业商标代理机构,接受四川某商贸有限公司的委托,为其代理申请前述商标,未尽到基本的审查注意义务。因此,某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四川某知识产权服务公司应当知道委托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并根据商标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四川某知识产权服务公司予以处罚正确,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商标的基本功能在于标识商品来源,便于消费者快速识别心仪厂家的商品,减少搜寻成本,也能让拥有商标的企业在生产经营中逐步建立自己的品牌,进而建立良性竞争的市场秩序。申请注册商标,应以在生产经营中有实际使用需求为前提,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申请注册商标,必将不正当占用商标资源,妨碍有正常需求的企业使用商标,扰乱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应予以规制。对商标恶意注册行为“推波助澜”的代理机构,亦应进行惩戒。本案体现了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严格规制商标恶意注册行为的明确态度,有力震慑恶意注册商标的违法违规行为,提醒代理机构应进一步规范商标代理行为,促进商标代理行业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