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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某种子公司与四川某农业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澳甜糯75”是北方某(天津)鲜食玉米科技有限公司培育的玉米新品种,于2021年12月30日获得CNA20183744.1号“澳甜糯75”植物新品种权。天津市某种子公司经授权可以在全国范围内生产、经营“澳甜糯75”玉米品种,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维权。天津市某种子公司主张四川某农业公司生产、销售的“早甜糯339”玉米种子侵害了其“澳甜糯75”植物新品种权。经鉴定,“早甜糯339”与“澳甜糯75”极近似或相同。天津市某种子公司请求法院判令四川某农业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50万元。

  【裁判结果】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天津市某种子公司经品种权人授权许可生产、经营“澳甜糯75”玉米品种,并明确被授予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就侵害“澳甜糯75”植物新品种权的行为提起民事诉讼,故天津市某种子公司有权提起本案民事诉讼。四川某农业公司未经许可,生产、销售与“澳甜糯75”品种极相似或相同的玉米种子“早甜糯339”,该行为构成对“澳甜糯75”植物新品种权的侵犯。法院判决四川某农业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权种子,并赔偿天津市某种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134000元。一审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

  【典型意义】

  本案是打击种子套牌侵权的典型案件。本案中,被告以套牌方式实施侵害他人植物新品种权的行为,手段隐蔽,给品种权人举证带来较大困难,也增加了品种权人的维权成本。本案通过鉴定,确定被告生产、销售的玉米种子为涉案授权品种,法院最终判决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品种权人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有效维护了品种权人的合法权益,充分体现了四川法院加强种业知识产权保护、激发种业原始创新的司法态度。